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942

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上理工2017110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等有关科研计划项目的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计划项目,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纵向项目。

第三条纵向科研项目分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其他纵向项目。具体分类按《上海理工大学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级别分类表(未含军工科研项目)》执行。

第四条 科技处负责全校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的信息发布、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对外报送并对获资助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科研计划项目的申请者须为我校正式在编教职员工,已退休职工不得作为申请者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申请者须根据科技处发布的科研计划项目申报通知及项目指南认真撰写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科技处。

第七条科技处对报送的申请书,应按照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并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书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管理部门。

第八条对上级管理部门有限额申报要求的科研计划项目,科技处负责组织校学术委员会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最终以专家投票结果决定我校报出项目。

第九条对各学院实行限额申报的科研计划项目,各学院(部)应做好科研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由境外基金资助或与境外基金合作的项目,科技处将会同国际交流处联合审批。

第十一条科研计划项目的申请者不得同时担任专家组成员参与对申报项目的评审。

第三章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者接到科研计划项目任务书(合同)后,应将项目任务书(合同)、预算书交至科技处办理立项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科研计划项目任务书(合同)一经批复,项目研究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应根据相关管理要求按时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科研计划项目开始执行后,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应按照相应项目管理办法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项目研究团队成员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且符合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应由项目负责人填写《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人员变更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科技处审批。

第十五条科研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研究的原始记录,每年须撰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各学院(部)等项目承担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报科技处备案。

第十六条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详见《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自然科学类)》和《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人文社科类)》。

第十七条科技处应有计划、有重点地会同各学院(部)等科研计划项目承担部门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章结题与归档

第十八条科研计划项目成果发布须符合《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文件精神。

第十九条 科研计划项目结题按照《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实施细则》执行。项目负责人须在预定完成时间截止前,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提交结题验收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将项目研究材料及时归档,并完成成果登记。

第二十条项目研究如确需延长研究期限,项目申请人须在任务书(合同)规定的预计完成日期之前提前半年向科技处提出项目延期申请,经科技处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方可认定。逾期不予受理。如上级管理部门没有规定的,每个项目最多可申请一次且最多延期一年。

第二十一条对于无故逾期未结题或擅自调整项目研究目标和内容的科研计划项目,学校将按项目中止处理,并冻结该项目研究经费,等待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意见;如因各种原因受到上级主管部门撤项处理的科研计划项目,科技处将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追回项目研究经费,并联合学校相关部门收回项目负责人因该项目立项所获得的一切荣誉。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上理工〔20152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