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对外科研课题投标规定

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765

上海理工大学对外科研课题投标规定

上理工2013202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共同制定的《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我校对外科研投标的命中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外科研投标是指学校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按照招标人公布的指标和要求,参加竞标的行为。

第三条根据《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投标人包括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本规定仅规范以上海理工大学名义进行的法人投标行为,包括对公开招标的投标和对邀请招标的投标。

第四条以我校名义进行法人投标,各学院首先进行初审,经院长或主管科研副院长签字后,将投标文件在规定的送标日期前一周送交科技处。科技处经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统一送达招标人。

第五条形式审查是指对招标文件要求应当具备的内容和应当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概况;

(三)近两年的经营发展和科研状况;

(四)技术方案及说明(含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创造性,技术、经济、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等);

(五)计划进度;

(六)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

(七)成果提供方式及规模;

(八)承担项目的能力说明;

(九)项目实施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

(十)有关技术秘密的申明;

(十一)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实质审查包含以下内容:

(一)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员、设备和经费是否具备;

(二)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的科研经验与业绩情况;

(三)资信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一个招标项目,只能以一份投标文件对外投标。同一个招标项目,校内有2个及以上教师分别要求投标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评议,最终形成一份投标文件对外投标。

第八条专家组评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有利于我校中标的原则。

第九条科技处负责组织专家组。专家组成员总人数为7人及以上。

第十条专家组评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专家组专家审阅投标文件;

(二)专家组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可以要求被评议人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

(三)专家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和方法,对被评议项目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

(四)评价结果包括以下内容:

1.对被评议项目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

2.对被评议项目提出人的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

3.提出对被评议项目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4.对被评议项目进行综合排名。

第十一条综合排名以投票方式进行。若2个及以上被评议项目并列第一的,则应对并列第一的被评议项目进行再投票,最终选拔出一项综合排名第一的被评议项目。

第十二条综合排名第一名的被评议项目,即为代表我校对外投标项目。

第十三条科技处根据专家组的评议结果,告知被评议项目提出人,并要求其按照专家组的意见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凡通过科技处提出的项目建议书,一旦建议项目被招标人采纳,确定为招标项目的,则提出建议书的人,为当然代表我校对外投标项目负责人。

第十五条我校若与其它单位联合投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的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该投标协议经科研处审查后,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理工大学对外科研课题投标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属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