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选留推荐免试研究生 担任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有关部门: 根据校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上理工委[2001]003号),提高我校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以及学历层次,使专职政治辅导员队伍进入稳定有序的良性循环状态,为此特制定《上海理工大学选留推荐免试研究生担任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的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理工大学选留推荐免试研究生担任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的管理办法》 上 海 理 工 大 学 二00一年十月十三日 上海理工大学选留推荐免试研究生 第一条 根据校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上理工委 [2001]003号),提高我校政治辅导员(指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下同)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以及学历层次,使政治辅导员队伍进入稳定有序的良性循环状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政治辅导员除从重点院校品学兼优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中选聘外,学校将划出一定比例的推荐免试研究生名额用于选留政治辅导员。 第三条 选留政治辅导员并作为在职研究生培养的条件: 1、中共正式或预备党员,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及政治素质; 2、学习成绩基本符合推荐免试研究生条件; 3、必须担任过副班长、团支委以上职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与工作能力, 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者,由本人申请,经各学院推荐,报学校审核批准,攻读本人所在学院研究生专业,并被列入我校正式职工编制。在本校的服务期为六年,留校报到时按本科毕业生要求与学校人事处签订服务期合同。服务期满后,若选择校外单位工作,需按人事处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条 选留担任政治辅导员的推荐免试研究生,保留研究生学籍两年。在此期间专职从事政治辅导员工作,并在基础学院工作两年,于第三年回原学院开始进入研究生阶段在职学习。研究生毕业后,若本人愿意,可继续从事政治辅导员工作,也可从事教学、科研等其他工作。 第六条 政治辅导员在服务期内,必须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如提前终止服务合同,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将作违约处理,并取消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和待遇。 第七条 研究生部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配套培养计划。 第八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部门编制数及实际人数,于每年九月提出下个学年配备政治辅导员的计划,会 同教务处、学工部、人事处及研究生部按程序严格选拔、考核、落实具体人选,报学校批准。
担任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