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9-10-13浏览次数:2573

  上海理工大学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为鼓励品学兼优学生报考我校,激励学生在大学阶段继续奋发学习,特设立新生奖学金。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报考条件、参加高考,第一志愿报考上海理工大学本科并被录取的学生。
二、奖学金等级及金额
新生奖学金分为:
特等奖学金每学年5000元,4学年共20000元;
一等奖学金每学年2500元,4学年共10000元;
二等奖学金每学年1250元,4学年共5000元;
三等奖学金每学年750元, 4学年共3000元。
三、获奖条件
1 、特等奖学金:上海考生第一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原始分)高于重点线50分以上者,入学后可获得20000元奖学金(分4学年发放)。
2、一等奖学金:保送生被录取入学后可获得10000元奖学金(分4学年发放)。
3、二等奖学金:当地分两批录取的省(直辖市),考生第一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原始分排名进入我校在该省(直辖市)第一批第一志愿录取新生的前2%以内(不足1名按1名计算,超过1名取整数计算),入学后可获得5000元奖学金(分4学年发放)。
4、三等奖学金:
当地只有一批录取的省(直辖市)的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除定向生),高考成绩原始分排名进入我校在该省(直辖市)第一志愿录取新生的前1%以内(不足1名按1名计算,超过1名取整数计算),入学后可获得3000元奖学金(分4学年发放);
当地分两批录取的省(直辖市),考生第一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原始分排名进入我校在该省(直辖市)第一批录取新生的前1%以内(不足1名按1名计算,超过1名取整数计算),入学后可获得3000元奖学金(分4学年发放)。
注:符合上述条件考生的等级不重复计算,奖学金金额不累计。
四、奖学金发放管理
1、新生奖学金每学年发放一次,各占所获奖学金总额的四分之一;
2、第一学年奖学金在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发放;
3、第一学年结束后,学校对获奖学生的行为规范和学习情况进行考核,第二学年及以后各学年奖学金的发放与考核结果挂钩;
4、学生在一学年中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课程考核成绩平均绩点达2.0以上(含2.0),即平均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且无不及格成绩,可获得次学年奖学金;
5、学生在一学年中考核成绩平均绩点2.0以下(不包含2.0),或考核成绩时累计不及格课程不超过两门课(包含两门),即平均成绩在70分(不包含70分)以下,只可获得次学年应发本学年奖学金额度的二分之一;
6、学生在考核成绩时,累计不及格课程超过三门(包含三门),取消次学年应发奖学金额度;
7、凡学生中途转(包括插班生)、退学的,取消转、退学以后各学年奖学金额度;
8、凡学生中途休学的,取消休学学年奖学金额度,复学后,发放学前奖学金金额按照休学前学习成绩发放相应的奖学金;
9、凡弄虚作假并经查实或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的,取消奖学金资格,取消次学年及以后各学年奖学金额度。
10、凡有违法行为或有符合《上海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中规定的条款,取消奖学金资格,取消次学年及以后各学年奖学金额度。
五、附则
1 、本实施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2006级新生起执行。
2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学生处和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理工大学
2006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