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索取号:0901000-2009-0021发布时间:2009-10-13浏览次数:2406

一、学生证和学生校徽视学校发给学生的身份证件和标志,不作他用,每个学生必须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二、新生入学办完各项手续并经体检复查合格,方准予注册,由学生处发给学生证和校徽。此后,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均需按照学校规定,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由各学院在学生证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未盖章注册的学生证均视为无效。

三、学生由于保管不慎,将学生证遗失,必须写书面检讨,并申请补发。补发学生证的申请书,须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并加盖学院章后,在规定的办证时间内到学生处办理。

四、学生因学生证正常损坏,要求换发学生证外壳或芯者,免费发放。

五、学生证不得转借他人,不对外私自涂改,每个学生只准有一本学生证。如有弄虚作假、冒领或伪造学生证等违反规定者,取消其乘火车搬家优惠,同时视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给予处分。

六、学生因家庭地址变更,须改变乘火车区间者,必须交验家长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的书面证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七、学生遗失校徽,一般不予补发。个别要求补发的,可到学生处办理补发手续。

八、学生退学、休学、转学、毕业离校时须将学生证交回。如有遗失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交负责学生工作老师认可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