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宿舍管理条例(试行)

索取号:1501000-2010-0003发布时间:2010-11-10浏览次数:34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学习、生活、休息秩序,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研究生宿舍是研究生集体居住的公共区域,是研究生日常学习、生活和交往的主要场所。在宿舍区域内,研究生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制定的相应规定。

第二章  宿舍卫生

第三条  爱护公共财务,保持室内各物件和设施的齐全和完好,损坏公物照价赔偿,严禁在走廊乱涂乱画。

第四条  认真做好环境卫生,保持公共场所的干净整洁,严禁随地吐痰,严禁向窗外抛弃果皮、纸屑杂物,不乱扔饭菜、瓶子以及其他杂物。

第三章  宿舍水电

第五条  住宿研究生应当节约用水、安全用电。

第六条  严禁私拉电线、违章使用电器,一经发现按相应规定处理,若造成灾害事故,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钥匙管理

第七条  研究生新生宿舍钥匙进校时按报到流程统一领取。

第八条  研究生应该保管好自己的钥匙,避免因钥匙管理不当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九条  研究生毕业离校时或者宿舍调整时应将全部钥匙统一交还到楼下值班室,宿舍调整者需凭住宿安排单重新领取钥匙。

第十条  研究生生活园区内居住的我校研究生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需向本楼管理室借用备用钥匙。借用人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如学生证)或者提供相关证明。还钥匙时,管理人员归还证件。

第五章  宿舍安全

第十一条  宿舍管理部门及研究生生活园区自管中心工作人员有权对宿舍进行的安全、卫生检查;

第十二条  自觉遵守学校治安管理条例,不得留宿外来人员。校外人员来访,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经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十三条  宿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使用明火(包括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焚烧纸张等情况);

第十四条  保持走廊及楼梯通畅,不得在走廊、楼梯、寝室内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乱物品,不得攀爬门窗;

    第十五条  宿舍楼内不得酗酒、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六条   注意宿舍内用电安全,室内无人时要切断电源。

第十七条  不得在宿舍区内高声喧哗、起哄,制造噪音影响他人休息;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八条  不得随便挪动、损坏设在宿舍楼里的消防设施。

第十九条  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开宿舍楼,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后方可带出;

第二十条  禁止在宿舍内非法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校园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标语、大小字报;

第二十一条入住研究生在无特情况下需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在锁门前及时回到宿舍,不影响他人的休息。

第二十二注意个人财物安全,宿舍无人时需将门窗关好,避免不必要的财务损失。

第二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予以追究。

第六章  住宿及收费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新生入住

(一)研究生新生入学住宿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二)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当天按报到程序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五条  正常入住

研究生报到后由学校统一安排,办理有效入住手续且在正常的学年制毕业离校的住宿生为正常入住。

第二十六条  其他入住

(一)入学时未理入住手续,入学后需要入住的研究生需申请入住,申请入住时需提出书面申请并到本学院盖章,由学校审核同意后进行安排。

(二)对于中途退宿后又想重新入住的,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审核同意后进行安排;

(三)延长学习期限的研究生如要继续住宿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审核同意后进行安排;

第二十七条  收费

(一)交纳住宿费是每个学生应尽的责任,住宿费按学年收取,秋季入学学生在每年秋季报到注册前交纳住宿费,春季入学的学生在每年春季报到注册前交纳住宿费。

(二)研究生的住宿费标准根据不同宿舍的条件而定;

(三)未办退宿手续,自行在外住宿者,不予退住宿费。

第七章  退宿

第二十八条  中途退宿

(一)学生学习期间退宿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相关部门批准,到所在宿舍楼及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最后到研究生部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二)因出国、休学、中途退学等原因退宿的同学,其费用的退还按实际居住时间计算。

第二十九条  毕业退宿

(一)毕业或因故中途离校退宿时,宿舍物业管理部应当对其使用家具及设备设施清点验收;

(二)宿舍内设备设施如有损坏,应当照价赔偿。所还家具物品与宿舍设备设施验收单不符,按丢失论处也须照价赔偿;

(三)宿舍内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由宿舍物业管理部在离校单上签名盖章;

(四)毕业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退宿离校。

凡毕业、休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等者,自学校相关部门发出相应通知之日起两周内或在学校通知离校期内必须办理退宿手续并离开学生宿舍,逾期则遗留物品作无主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条例适用于全体在校研究生,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