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索取号:0903000-2010-0001发布时间:2010-11-11浏览次数:91

一、评选的对象

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对象为本校应届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高职

学生。

二、评选的条件

校优秀毕业生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关心国家大事,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品行端正,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身体健康。

(一)研究生优秀毕业生具体评选条件:

1、在读研究生期间,至少获得一次综合奖学金;

2、在读研究生期间,公开发行的杂志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二)本科优秀毕业生具体评选条件:

1、通过全国英语四级统考;

2、在校期间获得校级荣誉称号二次以上;

3、在校期间获得各类奖学金二次以上;

4、综合测评成绩为85分以上;

(三)专科和高职优秀毕业生具体评选条件:

1、在校期间获得校级荣誉称号二次以上;

2、在校期间获得二次以上各类奖学金;

3、综合测评成绩为85分以上;

(四)补充说明:

对在社会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或对学校建设有特殊贡献的同学,其基本条件符合者,经审批可参与评选。

三、评选办法

1、优秀毕业生经本人向学院党总支申请,在公开、公示的原则下,经导师、辅导员推荐、由学院党总支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2、研究生优秀毕业生的人数控制在其总数15%以内,本、专科和高职校优秀毕业生的人数控制在其总数的12%以内;

3、校优秀毕业生经学校批准后发文公布,同时给校优秀毕业生颁发证书;

4、凡被评为校优秀毕业生的学生,若在离校前因违纪或其它原因受到通报批评或校级处分或因其它原因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学校将取消其校优秀毕业生资格。

四、校优秀毕业生评选时间

校优秀毕业生初评时间安排在每年12月份。

五、其它事项

1、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的推荐、评选工作在已获得校级优秀毕业生的人选基础上进行。评选人数按当年市教委下达的名额进行。

2、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