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学术行为规范

索取号:0802000-2012-0045发布时间:2012-03-30浏览次数:689

(上理工 [2009]7号)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肃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杜绝学术虚假现象,促进我校学术创新、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研究生学术行为规范基本要求:

凡我校各类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都要遵守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知识产权,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

(二)坚持科学服务于人类文明、和平和进步的原则,忠于科学,探求真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严谨治学,勇于创新。积极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思想,传播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破除封建迷信,旗帜鲜明地反对伪科学。

(三)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已行为,杜绝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四)坚持文责自负,对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五)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六)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都要始终如一,严于律己,自觉遵守科学工作者的学术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第三条 研究生必须坚决杜绝下列学术造假及违反学术公德的行为:

(一) 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

(二) 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论述,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 篡改:擅自改变原始实验数据、引用资料和科学研究事实。

(四) 伪造:捏造原始实验数据、引用资料和科学研究事实。

(五) 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六)替写论文:由他人替自己撰写论文和替他人撰写论文。

第四条 研究生应自觉防止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引注文献不端行为。引用他人成果但不注明出处或未引用他人成果而做虚假引注。具体表现为:

  1.使用、引用他人的观点、论据、调查资料、统计数据、方案和构架等,不注明出处;

  2.对他人的观点、论据、调查资料、统计数据、方案和构架等原用词用语作了修改,但基本观点、论据未变,不注明出处;

3.将他人的调查资料、统计数据等用作论证自己的论点,不注明出处;

  4.将多个他人观点混在一起,作为自己论点,不注明出处;

  5.将他人的论点、论据与自己的论点、论据混在一起的,不明确区分标注;

  6.转引他人论著中的引文、注释,不注明出处;

  7.使用他人未发表的成果,不注明出处;

  8.从外文书刊中摘译的部分,不注明出处;

  9.包含或引用本人已用于其他学位申请的理论、实验数据、调研数据、学术论文或成果,但不加注释或说明;

  10.未引用他人成果而做伪注等。

(二)不当署名。未参加相关的理论探索或实验研究或社会调查等活动,而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包括导师)同意,签署他人姓名;

(三)一稿多投。将同样的或相似的论文或著作用同一种语言在不同期刊或载体上发表或出版;

(四)其它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研究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违反本规范情节和后果较轻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或延缓毕业,并撤销通过该项违反学术行为规范而获得的奖励;情节和后果较严重的,不授予或撤销学位。

第六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研究生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第七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