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01-19浏览次数:305


  

上海理工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上理工委〔2012〕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学校经济活动管理,维护财经纪律,提高学校经济效益,并为考核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促进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沪审经(2010)54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即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各学院、机关部处、各直属单位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因其所任职务而对本单位的财经管理、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在其任职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审计并做出评价。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内办理调动、免职、辞职、退休等事宜时,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原则上应当在领导干部一届任期内安排一次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资产后勤处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办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的原则。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予以配合。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主要包括:本单位事业发展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财务收支及资产质量情况,内部管理状况,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等。经济活动相对集中的单位实行重点审计。

(一)学校各学院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实体机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是否真实、合法,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4、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本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6、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7、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学校财务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3、是否根据国家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定、完善和实施经济政策、财务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4、是否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控制、监督支出;

5、是否按《会计法》要求,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6、是否对重大支出项目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7、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现金、转账支票、本票、汇票管理是否安全、合规,筹资、融资、投资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

8、是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和预付款,对长期应收、预付款项是否督促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9、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10、是否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核对账目,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1、本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12、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13、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14、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5、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资产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健全设备的购置、领用、使用、保管、修理、转让、投资、报废、清查等制度,是否检查设备使用效益;

3、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4、是否按规定在每年年终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是否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5、预算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

6、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7、设备处理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8、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9、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学校后勤服务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3、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问题;

4、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5、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足额向学校上缴有关费用和利润;

6、与所属经济实体和外单位签订的重大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7、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8、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9、本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无偿占用学校资产的情况;

10、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1、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学校基建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完成;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是否按批准的基建项目计划和基建投资计划组织开展基本建设工作,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批准建设项目或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等问题;

4、基建经费是否落实,筹集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集资等问题;

5、工程招标、对外签订承包合同及基建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6、施工签证是否真实、是否存在问题;

7、基建经费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合法,经费使用效益如何,有无超预(概)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未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竣工项目是否按期交付使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8、工程竣工决算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经过审计后结算工程款;

9、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10、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11、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12、本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13、本单位和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有无违纪违规等问题;

14、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六)其他部门或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可参照上述审计内容实施。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每年年底前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提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离任审计原则上在其离任前3个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牵头召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组织部提交审计委托书,校审计处接受委托实施审计。

第十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的实际需要,安排适当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项目组长,承担具体审计事项。审计组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和委托部门的要求,制订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事项的时间、范围,明确审计的主要目标、内容、重点以及主要审计方法。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5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有关部门;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在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

(二)有关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等资料;

(三)有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资料;

(四)有关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资料;

(五)有关经济合同、债权债务等资料;

(六)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后出具的检查报告、审计报告;

(七)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5个工作日后,审计组即可进驻被审计部门实施就地审计;也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实施送达审计。

第十四条 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可通过召开干部见面会或群众座谈会广泛听取和征求收集意见,通过审查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及所在单位的会计资料、实物、资产等,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资料,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证,按规定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并按规定程序及时间提出书面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组编制的审计报告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至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对被审计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提出的意见,审计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该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可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将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书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审计处;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提出的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审计处做出书面说明。审计处在收到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后,应组织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

第十七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报送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签发向委托审计的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审计终结时,审计组应将审计形成的各种文件和材料进行最后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规则和方法进行组卷,经审计组长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装订并存档。

第十九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树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意识。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质量标准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质量控制,提高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

第四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利用

第二十条 审计处或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依照相关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认可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政策目标、行业标准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担任被审计职务期间,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定期分析和研究审计结果。组织部门应当将审计处提交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提拔和考核的参考依据。并根据审计结果,对被审计人员做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决定。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一个月内提交审计整改工作方案,三个月内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担任被审计职务期间所在单位的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章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并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纪检监察和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资产后勤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组织部和审计处负责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领导下,指导、协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根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名单,拟订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

(三)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通报相关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落实处理等情况;

(四)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十六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组织部的主要职责

1、提出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建议名单;

2、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3、将审计结果作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提拔和考核的参考依据。

(二)纪委、监察处的主要职责

1、根据干部监督工作需要,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建议名单;

2、对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职能范围的案件线索进行调查;

3、对审计中发现的有违纪违规行为的领导干部提出处理意见;

4、将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廉政记录。

(三)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1、将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列入本部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依法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3、向学校主管校领导、分管校领导、委托审计部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4、对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移交纪委、监察处;对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1、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财会资料;

2、对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务规定及财经纪律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

3、做好对违规资金的处理工作,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五)资产后勤处主要职责

1、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2、对所审计部门的专用设备负责抽查,提供抽查结果;

3、对审计中发现的专用设备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指导、检查落实情况。

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除以上职责外,均应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其他领导干部需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