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03-29浏览次数:251




上海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上理工2013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内部审计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审计人员对学校及其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为学校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目的在于促进学校及其所属部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学校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审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海市教委审计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校长的主要责任:

(一)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      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

(三)      及时审批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的执行;

(四)      强化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意识,积极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五)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六)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业务和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称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审计处应配备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水平高,年龄结构合理的内部审计队伍,并注意保持审计队伍的相对稳定,应有相关专家组成的兼职审计队伍,需要时应聘请若干审计顾问(单位)。

第六条学校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审计业务质量。

第八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工作时,如发现与被审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相关知识的后续教育。

第三章  审计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处对学校及其所属部门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主要是:

1)检查综合财务计划或预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是否依据上级下达的预算指标和学校筹措资金的能力合理安排预算;

2)检查决算上报数字是否准确、真实,内容是否完整,说明是否清楚,有无少报和虚列现象,各项开支是否有违反事业费开支的规定。

(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主要是:

1)检查、监督预算内和预算外及专项资金来源和使用是否按照规定分清渠道,是否存在相互挪用、相互挤占的情况,专项拨款是否执行专款专用原则,是否按照规定报账核销;

2)检查、监督预算外各项收入是否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收取,有无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和降低收费标准及错收、漏收等现象,各项收入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分配;

3)检查、监督各项支出是否精打细算、讲究经济效益,有无铺张浪费、挥霍国家资产、损公肥私、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等贪污盗窃行为。

(四)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主要是:

1)检查、监督货币资金的管理,现金是否及时记账、结账,有无白条抵库和搞账外“小金库”,是否及时与银行对账,有无随意外借和非法挪用现象;

2)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账账、账表、账物是否相符,有无擅自外借、出租和私人占用;

3)检查、监督购置大型教学科研设备和重大投资项目是否按规定经过招投标,有无盲目采购和不恰当的投资造成损失浪费现象;

4)检查、监督大型和重要的设备报废是否经过鉴定和审批,残值的确认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收回入账。

(五)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主要是:

1)检查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计划是否经过审批,有无资金来源;

2)检查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是否合理,有无多报、乱报现象;

3)检查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否按照学校规定程序立项,预决算是否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定额计算,有无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及严重超预算等现象;

(六)对外投资项目;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八)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学校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审计机关(含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上级审计主管部门及学校领导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内部审计工作发展的规划。

第十三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社会专业中介机构对有关项目进行审计,对社会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学校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已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学校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九)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反映。

第十五条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审计处的审计结果经学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分为四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

(二)审计实施阶段

(三)审计报告阶段

(四)后续审计阶段

 第十八条审计准备阶段

(一)审计处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和学校领导的指示、要求,确定审计项目,编制审计项目实施计划;

(二)审计处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

(三)审计处在实施现场审计三日前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审计内容、范围、方式、时间要求和审计人员名单。

第十九条审计实施阶段

审计实施阶段为审计人员到达被审计单位正式开始审查至审查完毕的工作阶段,其基本步骤是:检查——取证——分析——评价。其主要工作有以下几点:

(一)会见被审计单位领导,说明审计目的,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介绍情况,同时要求被审单位提供必要的基本资料,如被审单位的人员编制、经营状况、资金活动情况,财产物资管理情况,内控制度、分配办法等;

(二)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库存现金、实物,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根据审计目标,对各项业务进行具体审计并做好审计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归纳出主要问题,并就归纳出的问题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然后进行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阶段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和学校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作出的审计结论,进行审计结果处理的依据。审计报告及其处理意见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门,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后续审计阶段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整改效果。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主管校长,主管校长应及时予以处理:

()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 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 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 泄露国家秘密和学校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上理工审【199701号)及《审计工作程序实施细则》(上理工审【1997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