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索取号:0803000-2014-0057发布时间:2014-05-04浏览次数:1977

  

 

 

上理工201440

 

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现将《上海理工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理工大学

2014429

 

 


上海理工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学风建设,规范学校学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建设意义和原则

第二条  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本细则适用于教师和学生的学术研究领域。

第三条  我校学风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章  责任制度和工作机构

第四条  建立健全学风建设责任制度,制订《上海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条例》、《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学术行为规范》和《上海理工大学大学生学术行为规范》,修订《上海理工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明确学校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学校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负责人。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学校学风建设的日常工作,部署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查处学术不端行为。领导小组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开展学风建设的具体工作。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和校监察处负责受理对学术不规范问题的举报。成立校学术规范委员会,隶属于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的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工作。

第六条  开设上海理工大学学风建设专题网站,发布学风建设的相关文件和规定,公布学风建设实施情况及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结果,实现学风建设信息公开化。

第七条  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的作用。

(一)对学生教育及研究生培养起到督导作用。对《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学术行为规范》、《上海理工大学硕、博研究生学位论文及答辩工作要求》等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保证学校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论文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以及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等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

(二)指导和监督下属的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对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工作。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和校监察处接到举报材料后,由校学术规范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相关领域专家的调查小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平、公正地提出学术评价,并向校学术委员会递交调查结果。

(三)推动对教师和学生的科研诚信宣传和教育。学校成立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宣讲教育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教育引导教师和学生热爱科学、追求真理,抵制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的浮躁风气和行为,把优良学风转化为自觉行动。

第八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

(一)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和校监察处负责受理投诉和举报。收到投诉和举报后,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和校监察处须在3日内上报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并将收悉函件的情况及时告知投诉或举报者。

(二)对需要立案的投诉和举报,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根据举报所涉及的领域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取证,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三)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交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审批,由领导小组做出处理决定。做出处理决定须经应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有效。

(四)对不端行为的处理持有异议的,可在发出处理意见通知后20天内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和校监察处书面提出申诉。未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异议,只接受一次上诉。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和校监察处在收到异议后,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核,20天内予以答复。审核后如不存在异议,则维持原调查意见。20天内未提出异议的,处理决定自动生效。对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异议,按照上述规定程序重新受理。

(五)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调查报告,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1.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或内部通报批评。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研究工作,将采取暂停、终止其研究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不承认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

2.情节较重的,可给予行政处分,解除职务聘任,撤销学位,直至开除等。

3.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调查和处理结论将与学风建设年度工作报告一同上交上级主管部门,并在校学风建设网站上公示1个月,接受社会监督。

(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凡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相关的专家及管理人员不能参加整个查处过程,所有参与调查的人员应对调查过程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八)调查结论和投诉材料全部由校档案馆归档、保存。

第四章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校长办公室                               201443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