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06-25浏览次数:269



 上海理工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我校审计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切实提高审计整改的质量和效果,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年教育部第17号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号)和《上海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上理工〔201332号),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整改工作由“上海理工大学审计整改领导小组”(上理工委〔201241号,以下简称“整改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由“上海理工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小组”(上理工〔201332号,以下简称“整改工作小组”)全权负责,由学校审计处具体执行。

第三条 审计处负责联络和召集召开整改工作小组会议,整改工作小组就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工作的重点难点及整改责任的落实等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整改工作小组每年定期向整改领导小组汇报审计整改工作情况。

第二章  审计整改

第四条  审计处需在出具或收到审计报告及整改意见书或管理建议书的7个工作日内联络和召集召开整改工作小组会议,并在会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整改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部门)。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收到《审计整改通知书》后,应及时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不超过60日)填写《审计整改情况统计表》,并经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送审计处。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在报送《审计整改情况统计表》时,需一并提供落实审计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财务调整证明、补办审批文件,制订、修改或者废除有关规章制度或政策措施的文件等。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为审计整改直接责任部门,被审计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审计整改情况将纳入有关单位(部门)年度工作的考核指标,并作为评价领导干部(人员)工作业绩、职务任免及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审计回访

第九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部门)的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

第十条 审计回访时间一般定于审计后的第二年内完成,审计回访率须达到应回访单位(部门)的80%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审计整改情况统计表


附件

审计整改情况统计表

被审计单位(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元

序号

审计发现情况及问题

审计整改建议

涉及金额

审计发现问题成因分析

整改责任人

整改落实情况

已完成整改

未完成整改

备注

1

  

  

  

  

  

  

  

  

2

  

  

  

  

  

  

  

  

3

  

  

  

  

  

  

  

  

合计

     -     

  

  

填表说明:请填表单位根据整改落实情况在“已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中填写“是”表示。如果“已完成整改”,在备注栏中填写具体的整改措施,如果“未完成整改”,在备注栏中填写未完成整改的具体原因及今后的整改计划。

本表中“整改责任人”为被审单位内部具体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人。

本表中黄色区域由审计处填写。

填表人:

整改第一责任人:

  

日期: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