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招生监察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4-10-10浏览次数:136

    为保障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和制度的贯彻实施,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学校招生监察工作,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的各类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监察职责范围:

    1、对全校全日制本专科、成人教育和研究生招生工作开展监察;

    2、对学校制订的各项招生政策及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深入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对招生的各项环节操作的合法性、合理性、程序性开展监督;

    4、接待、受理考生及家长等对招生工作的信访举报,对信访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招生工作中的不完善之处提出整改建议,对违规违纪的问题进行处理。

 

    二、招生监察工作原则及依据

    1、原则: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维护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2、依据:国家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和教卫纪工委有关加强高等院校招生考试管理和监察工作的文件规定。

 

    三、招生监察人员要求

    1、招生监察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能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办事认真、秉公执纪;熟悉招生监察业务、招生政策规定和招生程序,具有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和较强的服务意识;为人正直正派,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2、凡有直系亲属报考上海理工大学的工作人员应主动提出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

    3 招生监察应设立招生监督电话和接待点,接受考生及考生家长投诉、来访和举报,接受社会的监督。监督电话和接待点应与招生信息一起向社会发布。

 

    四、监督公开办法

    1、在招生简章中公布招生监督电话号码;

    2、信访调查和处理结果向信访举报人反馈;

    3、招生工作结束后向教委监察部门书面报告招生监察工作。

纪委(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