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两级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对我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与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避免损失浪费,堵塞漏洞,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家教委《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沪教党(2002)111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修缮)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审计对象范围:凡我校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维修、市政、园林、信息网络等),无论经费来自何种渠道,也无论由何建设管理单位(各部处、院系、中心、所、室、馆、社、团、厂、公司、科研课题组等)实施建设管理的建设工程,均须实行审计。
第三条 建设工程决算的审计由审计处牵头,施工方、建设方、审价方和投资方配合。审计处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决定自审或送审。无论自审还是送审项目,在送审单上都要有项目负责人和学院(部、处)分管领导签字。
第四条 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定额套项是否恰当 、工程材料定价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三)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
第五条 审计处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基建处(学院)和施工单位应向审计处提交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招投标文件有关资料;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二)工程施工总、分包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包括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
(三)工程竣工图纸(全套);
(四)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
(五)隐蔽工程记录及签证(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六)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证资料;
(七)地质勘察报告;
(八)工程预、决算书(加盖送审、编制单位公章、预算员签章)
(九)施工形象进度表;
(十)其他相关的工程项目有关资料。
资料不全或对资料依据本身产生异议, 审计部门可不予受理或暂缓审计。进入审计程序后,原则上不再接受任何补送资料。基建处(学院)和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审计处从受理审计项目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审价时效(小于1000万元项目,30天内;1000万到5000万,45天内;5000万元以上,60天内)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条 审计报告初审意见稿返回基建处(学院)和施工单位,反馈意见须在15个工作日内送达审计处,以便进一步复核与协调,否则审计处视作无异议,随即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建设项目实施前,项目负责单位应将有关合同送审计处会签,审计处对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条款进行审核后,方可支付项目首付款。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经审计后,学校各级及相关财会人员凭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及结算资料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付款及报账手续。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不签闭口合同。如确实需要签订闭口合同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闭口合同是一种双方承担风险的合同;
(闭口合同的特点适用于工程风险和工程规模不太大的工程项目,要求工程的管理比较规范);
(二)定合同者要求具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三)双方必须承认合同的完备性及正确性;
(四)图纸、工程量(工程范围)主要材料单价明确;
(五)闭口合同要附有协议书,工程报价书;
(六)闭口合同价即工程结算价。
审计处只接受闭口合同标的咨询,不作闭口合同的决算审计。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审计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