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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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8417日教职工代表大会议审议通过)

上理工201816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发挥教职工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理工大学章程》,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代会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团结和动员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以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

第五条  学校党委应当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把推进教代会工作与加强高校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学校管理等结合起来,完善考核、评价、激励、责任等机制,确保教代会制度和职权的落实,支持工会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协调学校各方面的关系。

第六条  校长以及校行政系统应当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尊重教代会的职权以及通过的决议,及时处理教职工代表提案,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七条  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代会相关的职责。工会依法组织教职工通过教代会等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成教代会工作机构各项任务,通过各种途径增强教职工代表素质,提高教代会运行质量,做好领导和教职工群众沟通与协调工作。

第八条  教代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九条  学校教代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接受教代会审议,听 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一)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校财务预决算方案、工会工作报告。

(二)重大改革改制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学校章程等重要事项;

(三)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以及学校其他重大改革和发展事项、重要决策事项;

(四)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接受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由教代会审议通过:

(一)学校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用聘任制实施方案、校内收益分配原则和办法、绩效工资改革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

(二)教职工生活福利制度和改革改制中涉及的教职工安置方案;

(三)学校制定、修订的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一)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

(二)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

(四)教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情况;

(五)校级重要奖项评选情况以及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教代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成员;

(二)教代会各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成员;

(三)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一)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考核领导干部相结合,参与对学 校党组织正副书记、正副校长以及其他相应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者予以处分、免职;

(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领导干部的人选。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五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可以当选教职工代表。教代会代表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关心学校发展,热心社会活动和群众工作,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六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与教代会届期相同。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以各学院、各部门或者其他相应的行 政组织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时,应当有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开。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突出教师的主体地位。其中教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包括双肩挑人员)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其中高级职称的代表人数不低于全体教职工代表的百分之四十。校级领导、职能部门正副职等中层以上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女教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教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离职、离退休或调离学校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接受本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民主程序,撤免、撤销或者补选本选举单位的代表。

(一)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违法违纪受到严重处罚处分的教职工代表,应当由原选举单位撤销其代表资格。

(二)因故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原选举单位可以提出撤免建议。撤免应当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三)撤免、撤销教职工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应当事先报校工会审核和备案,同意后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执行。

(四)教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另行补选,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上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校建设、发展、改革以及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与教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

(四)对教代会和学校的工作提出询问、意见、批评和建议,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质询、监督,对学校领导进行民主评议与监督;

(五)在依法行使代表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 有权向校工会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六)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

(二)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参加教代会活动,宣传和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向本单位、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 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校有关领导干部、 教职工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教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教职工人数在一百至三千人的,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教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五名。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教代会代表名额一般按全校人数的 百分之八比例确定,教学单位可按 百分之十比例确定。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一般以学院、部门或者其他相应的行政 组织为选举单位,并组建代表团,代表团的正、副团长由所在单位、部门教职工代表选举产生。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审核代表名单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教职工代表和广大教职员工,随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学校或本单位、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为五年。教代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学校、校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设立主席团,在大会期间处理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负责听取各代表团讨论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提案等,处理会议其他有关事项。主席团由担任本届教职工代表的学校党委、行政、工会主要负责人以及其它方面人员组成,其中一线教职工代表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主席团成员建议人选由学校工会提名,报请校党委同意后由 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设立若干民主管理委员会,组织教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委员会负责人由教职工代表担任。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可以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联席会议处理事项或者表决事项,其结果必须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由学校工会召集,成员包括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教代会代表团团长、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以及学校工会委员会中的教代会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教职工代 表选举的资格审查工作。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结果应当向教代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同时召开,两 会代表合一。非工会会员的教职工代表可以列席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的经费由学校行政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组成。预备 会议主要内容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等。正式会议主要内容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大会发言、表决选举、形成决议等。每次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由学校党委、行政与校工 会协商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 在教代会召开七日前送交教职工代表。各代表团应当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由校工会及时汇总整理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送学校相关部门。

教职工代表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和校工会根据教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以举手或者无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或者重要选举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和决议应当在教代会闭会后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并由学校签发颁布。

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校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学校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学校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校及 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任何人应当尊重表决结果,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四十一条  校工会为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教代会筹备、召开和闭会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并负责教代会大会筹备工作。提出会议筹备工作的方案、议题和议程的建议。提出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等候选人建议名单,报请学校党委同意。组织开展教职工代表的选举、公布教职工代表的名单,协助做好教代会文件的准备工作培。提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建议名单;

(二)安排教代会代表团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讨论审议意见,协助大会主席团处理有关事项;

(三)闭会期间召集教代会联席会议、临时代表会议,组织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教职工代表开展巡视检查等活动,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四)建立与教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负责教职工代表管理、培训以及教代会资料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并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述等有关事项,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五)指导二级教代会的工作;

(六)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条  校工会应当在教代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并颁布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生效后, 201357日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上海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