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理 工 大 学 文 件
服务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上海理工大学基本建设工程服务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理工大学基本建设工程服务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理工大学
二○
上海理工大学基本建设工程服务项目
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加强和规范我校基本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结合上海理工大学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服务项目,是指包括工程项目的设计、勘察、监理、检测等一系列相关的服务、咨询活动。
第三条 工程服务项目单位确定采用三种方式:①社会公开招投标;②校内网上公开招投标;③基建处处务会议推荐,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并报招投标小组备案
1.社会公开招投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单项服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的采购,或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购必须进行社会公开招投标。根据评标专家意见,选定服务单位。
2. 校内网上公开招标
根据上海市201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沪财库【2009】41号)要求,“各单位分散采购单项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采购过程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决定,单项服务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5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在校内网上公开招投标,由学校基建大修招投标评标小组,择优选定服务单位。
3. 基建处处务会议推荐,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并报招投标小组备案
单项服务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在国家规定的相应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内,参照5万元以上服务项目收费情况分类制定统一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此标准作为服务单位在我校承接相关服务项目的最高标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经招投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服务单位的选择经基建处处务会议讨论推荐并上报分管基建校领导同意,同时报招投标小组备案。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政府采购项目有关条例执行。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基建处与经招投标选择的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初稿,服务合同初稿连同招投标小组评标决议或基建处处务会议纪要(复印件)一并送审计处,审计处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招投标程序及价格的公允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审计后的合同反馈基建处,经学校主管基建领导批准,最后由学校与服务单位签定正式服务合同。
第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理工大学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