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26浏览次数:1163


 

上海理工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上理工201651

为依法加强国有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规范我校财务管理,提高预算内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438号)、《上海市地方公办高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理工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上理工委〔201414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学校因各种经济活动从预算内经费中支付的达到规定限额的货币资金。规定限额为:单笔银行存款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单笔现金支付(含投递报销)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万元(含等额的外汇金额)。

预算内大额资金支付包括银行转账、支票等各类银行票据支付、现金支付、银行卡划转及财政授权支付等形式。进入个人银行卡的人员经费定义为银行存款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

第二条  管理原则

按照“依据预算、分级授权、归口管理、责任明确、过程监控”的原则实行预算内大额资金支付管理。

第二章  支付管理

第三条  受理机构

学校财务处。

第四条  支付程序

(一)申报要求

1.各学院、各部门应按规定格式填写《上海理工大学预算内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协议、原始单据,并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进行立项审批。其中,凡单笔银行存款或财政授权支付在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不含人员经费发放),单笔现金支付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支付业务须由总会计师签字。凡需要总会计师审批的大额资金业务,各学院、各部门应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填写《上海理工大学预算内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通过财务处上报。

2.属于设备购置、修缮或基本建设等业务的预算内大额资金,在申请支付时,还应符合学校资产管理、基建及修缮项目管理的规定。其中,需要分期付款的设备采购、修缮或基建工程等经济业务,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付款,不得任意改期申请付款。

(二)支付审批

1.财务处受理切实执行预算、符合审批手续、单据真实完备的预算内大额资金支付申请。除本办法第五条另有规定外,在支付前由有关人员按下列规定权限逐级进行审批:

1)凡单笔银行存款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在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单笔现金支付在人民币1万元(含1万元)以上、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分管会计核算的处长签字审批。

2)凡单笔银行存款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在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单笔现金支付在人民币2万元(含2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处长签字审批。

3)凡单笔银行存款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在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单笔现金支付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字审批。总会计师离校期间,由校长审批;校长离校期间,由校党委书记审批。

2.各学院、各部门在递交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后,先由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审批人应当不予批准,金额巨大的,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联系校领导、分管校领导报告。

(三)执行付款

1.审批人完成审批手续后,应将支付申请交给财务处的审核人员。审核人员应当对批准后的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其批准范围、权限和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凭证是否完备,金额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收款单位是否与合同或协议相符等。复查无误制单后,交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交由银行或现金出纳等相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2.复核人员、审核人员、出纳人员,对于发现的越权审批、手续及相关票据缺失、金额差错等问题,必须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并要求予以纠正,有关人员不予以纠正的,必须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校领导报告。

第五条  例外事项

学校财务处按开户银行核定额提取和支用的备用金。

第三章   

第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