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11浏览次数:18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具有优秀科研业绩和培养潜质的应届硕士毕业生攻读我校全日制非定向博士学位研究生,鼓励硕士生潜心学习与科学研究,特试行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

第二条 选拔“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的指导思想为:以全面提高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为目标,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择优选拔。

第二章 选拔对象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应届硕士毕业生。

第四条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对科学研究具有浓厚兴趣,并具有突出的科研能力,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已经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或录用 1 篇校定A类(A类论文以上海理工大学科技处认定为准)及以上与申请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相应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 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或六级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

第六条 有两位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专家的书面推荐信。

第七条 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第八条 对个别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具有突出创新能力和特殊学术专长的考生,可适当放宽条件,允许其向申请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破格申请。

第三章 选拔流程

第九条 申请“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的学生应于每年十一月份开始提出申请,通过我校博士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填写《上海理工大学博士“申请-考核制”入学申请表》,所有报名材料提交博士点所在学院。

第十条 学院组成资格认定委员会(一般由五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及思想政治工作负责人组成),根据本办法第二章要求负责“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思想品德、课程成绩、科研能力及学科综合考试等。

第十一条 申请破格的学生,须经学院资格认定委员会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并经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录取。

第十二条“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经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公示10个工作日。若无异议,予以录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