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理工〔2015〕1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按不同学科门类授予学位。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授权。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5人左右组成,任期2~3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一般由校长担任,副主席若干人。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学术地位较高的专家。委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由学校确定,报上海市教委批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学位办公室。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定学校学位条例。
(二)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和其它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审核批准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审议学校学位授权点的相关事宜。
(五)受理其它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15人组成,任期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设立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分委员会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会成员在研究生指导教师中遴选,教授人数应超过半数,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由各学院提名,校学位办备案。分委员会设秘书1人。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申请学位人员材料,并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和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二)审定本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培养方案。
(三)审查本分委员会所属有关学科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申请。
(四)审查申报博士生、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五)对研究生指导教师作出停止招生或撤销导师资格的建议。
(六)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研究和处理其它和学位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办理学位申请手续。
(二)协助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及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三)办理硕士、博士、名誉博士学位证书。
(四)将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五)收集学位论文及有关资料,并进行整理和立卷工作。
(六)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学位申请及资格审查
第八条 学位申请
本校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向所属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同意其申请: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修完个人培养计划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总学分及其它有关要求。
(三)具有各级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
(四)申请手续完备,材料齐全。
第十条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照《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办法》执行。
第四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者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表明作者已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听、说、写能力。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博士学位申请者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学位论文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理论研究或实验过程要体现出创新性;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能够熟练地运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好的听、说、写能力;能初步用第二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第五章 学位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是: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三)一门外国语
课程考试按硕士学位水平的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是: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基础课
(三)第一外国语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的考试方法,一般采取笔试方式或口试与笔试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者必须通过规定的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六章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能反映出本细则第十一条中所规定的学术水平要求,而博士学位论文则应能反映出本细则第十二条中所规定的学术水平要求。
论文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如在理论分析、计算方法、数据处理、实验方法、测试技术、仪器设备、工艺方法或应用等某方面提出新的见解、改进或革新,或用已有的理论去解决新的问题而获得新的成果。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中英文封面、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声明、摘要、目录、引言或文献评述、理论部分、实验或数据处理与分析、小结与讨论、符号表、参考文献、附录、在读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和承担的科研项目及取得的成果。引言或文献评述部分应阐明国内外对本课题研究概况以及最新的进展情况,并注明本人所做的主要工作。
论文工作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几个人合作的研究课题,论文内容应侧重本人所做的工作,而共同工作部分应加以说明。
所属学科非外语类研究生如用英文撰写学位论文,申请硕士学位须提供1500字左右中文摘要,申请博士学位须提供2000字左右中文摘要。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撰写应文字通顺,层次、图表清晰,排版清楚。学位论文要单独写出较详细的论文摘要,内容包括:课题的来源、目的和意义,研究内容和过程的概括叙述,主要结论。学位论文中、英文摘要不少于500字(词),其中关键词3~5个。摘要中一般不用图表、化学结构式、非通用的符号和术语。(详见《关于上海理工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要求》)
第七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九条 在答辩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聘请与论文有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对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进行评阅。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2名,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名;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5名,其中2名由研究生院组织评审,其余3名专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1名,博士生导师不得少于2名。
第二十条 评阅人应当按本细则第六章的要求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并提出是否可进行论文答辩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最迟在答辩前2周(硕士学位论文最迟在答辩前1周)送达评阅人。在收到评阅意见且评阅人同意答辩时,方可组织论文答辩。论文评阅人中如有一人的评阅意见是否定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该对否定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可增聘一位评阅人。如有两名评阅人(包括增聘的评阅人)的评阅意见是否定的,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第八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二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指导教师如参加答辩委员会,则答辩委员会应不少于5人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工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有企业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申请答辩学生的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教授(或有相当职称者)组成,指导教师如参加答辩委员会,则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7人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博士生导师4人(包括4人)以上,校外专家2~3名,其中至少2位是博士生导师。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具有讲师或以上职称教师担任,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整理与答辩有关的材料。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五)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发扬学术民主。答辩应公开举行(保密内容除外)。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论文是否通过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决议书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答辩会议应有纪录。
(六)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得采取通信方式投票。如个别答辩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则答辩改期举行,或按审批手续改聘请其它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或减少答辩委员人数。
第二十三条 论文答辩程序
(一)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研究生及导师姓名。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
(三)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列席人员提问,研究生答辩。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导师(或推荐人)介绍研究生的简历、政治表现、学习成绩、论文水平;宣读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博士学位论文只需宣读论文评阅汇总意见);对论文进行评议,写出评语,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就论文是否通过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六)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时,如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曾获得该学科的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论文可在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博士论文可在两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否则作结业处理。重新答辩时间不得超过《上海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 答辩时答辩委员会秘书应认真做好记录。答辩结束后,秘书应将有关材料整理立卷,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然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和存档。
第九章 学位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成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对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为有效。凡论文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力量重新审核,确认达到学位标准,也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对某些虽经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作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将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讨论是否授予某研究生硕士学位有争议而无法作出决定时,可将材料上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出席会议的成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以及硕士学位方面有争议的对象进行逐个审核,就是否授予其学位作出决议,决议应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二)学习期间曾受过记过处分而无明显侮改表现者及尚在留校察看处分期者。
(三)在课程考试中或论文工作中舞弊作伪,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八条 对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的生效日期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十章 其 它
第三十条 在本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已授予的学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属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应予复议,可撤销所授学位。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附件1: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及答辩工作要求
附件2: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及答辩工作要求
附件1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及答辩工作要求
(2015年9月及之后入学硕士研究生适用)
一、论文答辩申请须符合的前提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完本人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所规定的学分。
(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以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的第一身份(若为第二其导师必须是第一)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论文或取得成果,且满足以下条件:在B类或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或获得已授权的专利一项(专利权人为上海理工大学),并在C类或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除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硕士)在读期间必须以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的第一身份(若为第二其导师必须是第一)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论文或取得成果,且满足以下条件:在C类或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获得已授权的专利一项(专利权人为上海理工大学)
A、B、C类期刊为《关于修订《上海理工大学校定国内外期刊源及论文的分类》的通知》(上理工[2011]17号)制定。
非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应以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的身份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承担过较重要的科研项目。
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应以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的身份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者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发表论文要求相同。
各学院可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及专业情况等,在上述条件基础上制定更高的发表论文或成果要求。
(三)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且经导师审定通过。论文符合《上海理工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统一要求》。
(四)要求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论文阶段时间不得少于1年(计算日期从研究生院收到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之日起算),必须参加上海市学位论文“双盲”检查并通过,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刊出,必须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
二、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硕士生,其论文答辩可在第5学期或第6学期两个时间段进行(具体见学校相关文件规定)。
三、申请论文答辩的程序
详见《上海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流程》、《上海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流程》,2014年4月起硕士研究生在学院办理全部答辩手续,相关办理流程请以学院通知为准。
四、答辩前需准备的材料
论文答辩前需填写好有关表格(答辩所需的部分表格从有关部门领取,其余表格均从网上下载),并准备学位论文若干本及其论文全文电子版。
答辩和学位申请的全套表格有:
1.上海理工大学申请学位审批表★
2.硕士学位信息表
3.上海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表2份,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表3份
4.上海理工大学学位人事简表
5.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费用清单
6.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3或5份,视答辩委员会人数定)
注:★所示的表格从有关部门领取,其余表格均从网上下载。
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办理答辩有关事宜,研究生答辩完毕后,答辩秘书负责将上述1、3、4、5、6材料整理后及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学位论文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前学位办应收到的材料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于2月下旬和6月上旬之前讨论本学院学位授予等事宜,并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7~10日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将审查通过的材料送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材料如下:
1.上海理工大学申请学位审批表
2.上海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表
3.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4.上海理工大学学位人事简表
5.学位论文
6.六级证明(外语专业研究生提交二外证明)
7.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
8.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名单及表决结果
注:在读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可以是被录用的待发表论文,但须提供录用通知原件及论文稿。学术论文正式刊出后方可领取学位证书。
附件2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及答辩工作要求
一、论文答辩申请须符合的前提条件(发表论文或成果)
(一)申请者必须完成培养计划中的各项培养环节。
(二)申请者在读期间必须以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的第一身份发表论文或取得成果,论文须以上海理工大学或上海理工大学××学院(××学院
具体条件如下:
1.工学、理学博士学位申请者,论文或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1篇论文被SCIE收录,另有1篇A类论文。
(2)1篇论文被SCIE收录,另有3篇B类论文。
(3)1篇论文被SCIE收录,另获得1项已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
在国际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且被SCIE、EI、CPCI(ISTP)、ISSHP收录,只可计入1篇B类论文。
2.管理学博士学位申请者,论文或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1篇论文被SCIE、SSCI收录,另有1篇A类论文。
(2)1篇论文被SCIE、SSCI收录,另有3篇B类论文。
(3)1篇论文被SCIE、SSCI收录,另获得1项已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
(4)2篇A类论文,另有2篇B类论文。
在国际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且被SCIE、EI、CPCI(ISTP)、ISSHP收录,只可计入1篇B类论文。
论文等级(A、B类)认定见“关于修订《上海理工大学校定国内外期刊源及论文的分类》的通知”(上理工[2011]17号)。
附录:国家基金委30种期刊目录
序号 | 期刊名称 | 序号 | 期刊名称 |
1 | 管理科学学报 | 16 | 公共管理学报 |
2 | 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 | 17 | 管理科学 |
3 | 管理世界 | 18 | 预测 |
4 |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 19 | 运筹与管理 |
5 | 中国软科学 | 20 | 科学学研究 |
6 | 金融研究 | 21 | 中国工业经济 |
7 | 中国管理科学 | 22 | 农业经济问题 |
8 | 系统工程学报 | 23 | 管理学报 |
9 | 会计研究 | 24 | 工业工程与管理 |
10 | 系统管理学报 | 25 | 系统工程 |
11 | 管理评论 | 26 | 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
12 | 管理工程学报 | 27 | 研究与发展管理 |
13 | 南开管理评论 | 28 |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
14 | 科研管理 | 29 | 数理统计与管理 |
15 | 情报学报 | 30 | 中国农村经济 |
二、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
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的博士生,发表论文或成果符合上述要求后可以申请预答辩。预答辩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且答辩须在《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
三、申请论文答辩的程序
详见《上海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流程》。
四、答辩前需准备的材料
论文答辩前需填写好有关表格(答辩所需的部分表格从有关部门领取,其余表格均从网上下载)、准备学位论文若干本及论文全文电子版。
答辩和学位申请的全套表格有:
(一)上海理工大学申请博士学位审批表★
(二)博士学位信息表
(三)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表5份
(四)上海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汇总表
(五)上海理工大学学位人事简表
(六)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费用清单
(七)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5或7份,视答辩委员会人数定)
(八)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读期间研究成果汇总表
注:★所示的表格从有关部门领取,其余表格均从网上下载。
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办理答辩有关事宜,研究生答辩完毕后,答辩秘书负责将上述1、3、4、5、6、7、8材料整理后及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和学位论文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前学位办应收到的材料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于2月下旬和6月上旬之前讨论本学院学位授予等事宜,并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7~10日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将初审通过的材料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材料如下:
(一)上海理工大学申请博士学位审批表
(二)上海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表5份及评阅汇总表 1份
(三)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四)上海理工大学学位人事简表
(五)学位论文
(六)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读期间研究成果汇总表及表内对应在读期间研究成果的复印件
(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的名单及表决结果
注:在读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可以是被录用的待发表论文,但须提供录用通知原件及论文稿。正式刊出的学术论文达到最低要求后方可领取博士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