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办法

索取号:0901000-2016-0006发布时间:2016-10-25浏览次数:977

(上理工研20081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并已有五届以上(含五届)硕士生毕业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本校和其它单位人员以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办法,向上海理工大学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授予学位的质量,代表学校的水平,关系到学校的声誉。因此,学校有关教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本办法进行工作,统一认识、互相配合、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二章  申请人的资格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取得一定成绩。

第六条 申请人应在每年6月初,向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部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4.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研究生部在收齐上述材料的7天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三章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第七条 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从三个方面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上海理工大学组织的课程考试。

申请人经我校研究生部审核批准,按照我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相应学科、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全部课程,并在我校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考试,成绩合格,取得32学分,其课程成绩予以认可。

予以认可的课程成绩记录在申请人的考试成绩档案中。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2)申请人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申请人须通过我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后方可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上海理工大学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对申请人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上海理工大学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由我校的有关管理部门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上海理工大学相关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

我校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上海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