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

索取号:0903000-2016-0003发布时间:2016-10-26浏览次数:340

  

为激励研究生努力学习、全面发展,学校每年在应届毕业研究生中评选市、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市级优秀毕业研究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人选中推荐。具体评选办法如下:

一、评选对象

本校应届全日制毕业研究生

二、评选比例

校优秀毕业研究生名额为校毕业研究生人数的12%;

市优秀毕业研究生名额为校毕业研究生人数的5%;

市优秀毕业研究生原则上从校优秀毕业研究生中推选。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尊敬师长,无违法违纪行为;

2、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在科研方面有突出成果,在读期间获得两次校级及以上荣誉或奖励;

3、学位论文按期答辩,并通过答辩,符合申请学位的条件。

4、自愿响应国家号召主动奔赴欠发达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在科研、国内外各类竞赛取得突出成绩的,在服务社会、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评。

 

四、评选程序

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学院推选基础上产生我校优秀毕业研究生候选人,并报学校、上海市教委审批;

1、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评选细则,做好生评优工作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2、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导师推荐;

3、班级评议、推荐;

4、各学院根据评选规则,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候选人,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5、各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研究生工作部;

6、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7、市级优秀毕业生材料报上海市教委审批。

五、奖励

1、市级优秀毕业生由上海市教委颁发“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填写“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

2、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上海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证书”, 填写“上海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

六、取消资格

毕业离校前已被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如因学位论文不通过或有违纪行为的,取消优秀毕业研究生称号。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