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索取号:1102000-2017-0039发布时间:2017-10-24浏览次数:897

上海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90号)以及《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文件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学院、各部门。资产经营公司等独立核算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办法第三条所指“工作人员”在本校中包括学校教职工及科研项目课题组其他人员、临时外聘人员等。办法适用于公务出差所发生费用的报销。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学校教职工差旅费,按办法规定标准报销;横向科研经费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的标准可按项目委托方的要求,由项目负责人自主确定,据实报销,补贴标准按办法规定执行。

(二)各财政专项、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等课题组成员中的其他人员出差,可参照办法规定按不高于本校教职工标准执行。

(三)临时外聘人员出差,仅据实报销不高于办法相关标准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出差审批制度。本校教职工出差应事先经过审批,审批内容包括出差地点、人员、时间和主要任务等。

(一)使用预算经费出差,由经费负责人及各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审批。 如经费负责人及各学院、各部门负责人为同一人,则经费负责人审批职责由业务负责人代为履行;如经费负责人出差,由其部门同级负责人及上一级领导审批。

(二)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和学院主管科研的领导审批;课题负责人出差由各学院主管科研的领导及学院负责人审批。

其他人员出差,根据经费项目的性质,按上述对应程序审批。

第四条出差职级。有行政定级的人员按照办法中规定的级别标准执行;院士参照办法中“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标准执行;正高职称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办法中“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标准执行;其他人员参照办法中“其余人员”标准执行。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不包括市内交通费,如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等以外的交通工具的,出差人需在《上海理工大学因公出差审批表》上注明。发生签转或退票费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并经由经费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并与出差时间相一致。如发票未注明的住宿天数的,需提交由住宿地点提供的住宿费结算清单。住宿费票据提供信息不完整的,按住宿一天计算。

第七条无住宿费发票、无城市间交通费或提供出差报销票据不完整的,只能按所提供的相关票据,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不得领取各类补贴。

第八条由出差地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及市内交通的,不得领取交通补贴和伙食补助费;但持接待单位出具的缴纳交通费、伙食费凭证的情况除外。

第九条出差补贴的计算按自然天数计算。出差当天往返的,根据实际情况,市内交通费按不超过2天的限额据实报销,伙食补助按1天的标准发放。

第十条出差参加会议或培训,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则上应由主办单位承担食宿费;若通知规定需缴纳会议费或培训费,会议费或培训费原则上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与差旅费一起据实报销。出差参加会议或培训,并统一安排食宿的,除往返途中给予补贴外,会议或培训期间不再给予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费补助,未交纳会议费或培训费,且会议或培训通知中注明伙食、交通费用自理的除外。

第十一条学校不鼓励自驾车或租车出差。如确需自驾车、租车出差的,过路过桥费的行程须连续、时间须吻合。过路过桥费的开支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内报销,且不给予交通补贴和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学生实习费用由所在院(系)制定报销标准,但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不超过办法中“其余人员”标准,交通补贴和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差旅费标准的50%,在报财务处备案后执行,可实行包干补助或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按要求事前填写《上海理工大学因公出差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后报财务处备案,可在限额标准内报销住宿费和领取伙食补助费,其中伙食补助费按住宿天数计算。

第十四条出差期间发生在外地的零星开支(包括办公用品费、资料费等)必须与差旅费报销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差旅费的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及其他零星开支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上海理工大学因公出差审批表》、机票、登机牌、航空意外保险单、车票、住宿费发票等有效凭证。

第十七条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差旅行程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上海理工大学因公出差审批表

出差人员姓名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部门)

 

 

 

 

 

 

 

 

 

 

 

 

 

 

 

 

 

 

出差人员共

出差起止日期

 

出差事由

公务性出差( 培训( 会议(

其他(请注明:

出差路线

 

食宿安排情况

食宿自理()对方提供食宿()其他(请注明:

经费来源

预算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

其他说明事项

 

 

 

 

经费

负责人

 

部门

负责人

 

主管

校领导

 

                 

填表说明:

1.出差人员姓名必须逐一填写,“职称/职务”必填。出差人员为非本校教职工的,应在“职称/职务”栏注明为课题组成员或其他外聘人员。

2.其他说明事项主要包括:1不按规定选择城市间交通工具的;2在上海市内因公外出需要住宿的;3与差旅费报销相关的其他需说明的事项。填写本栏目的,应同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