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财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7-17浏览次数:1389



上海理工大学财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上理工2018122

第一章   

第一条  财务印章是财务经济业务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财务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学校财务经济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为加强财务印章的管理,维护好学校的经济利益,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财务印章包括两类:

1.财务处对外的印章:上海理工大学财务处公章、上海理工大学发票专用章、上海理工大学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印鉴章、财务处负责人姓名私章和上海理工大学财务处会计科财务结算专用章。

2.财务处内部使用的印章:银行收讫章、银行付讫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已汇缴财政章、未汇缴财政章、无欠费章和其他财务人员的姓名私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三条 财务印章的刻制须经财务处处长或其授权的处领导同意后,按上海理工大学部门印章刻制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因财务印章损坏或出纳人员变更等原因需要重新刻制财务印章的,须经财务处处长或其授权的处领导批准,并将原印鉴交财务处办公室保存。对已加盖原印章尚未使用的票据﹑发票等做作废处理,并按规定渠道缴回核销。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五条财务印章的管理应遵循“专职专管,相互牵制,监督使用”的原则。

(一)上海理工大学财务处公章、财务处负责人姓名私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上海理工大学发票专用章由增值税发票开票员专门保管;上海理工大学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印鉴章、上海理工大学财务处会计科财务结算专用章由指定的会计人员负责保管;其他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原则上由本人保管。

(二)上海理工大学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印鉴章在任何时间均不能由同一人保管;保管上海理工大学财务专用章、上海理工大学发票专用章和上海理工大学财务处会计科财务结算专用章的人员不得保管各类收费票据。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财务印章,不得随意放置。原则上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使用。

在保管期间发生印章遗失、损坏、被盗用等情况,印章保管人员应立即向财务处负责人报失,并视情况书面向学校办公室和保卫处报告。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因事请假,应当办理印章转交手续。印章转交须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转交他人,也不得把上海理工大学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印鉴章同时转交给同一人。印章的交接必须进行登记,交接人必须签字,并注明交接时间。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八条  各类财务印章的使用范围具体如下:

(一)上海理工大学财务处公章

主要用于财务处向学校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发放各类资料、文件、通知;向上级及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对外申报专项经费(含科研经费)、项目验收;财务处提供的会计档案复印件;用于审核《上海理工大学因公临时出国预算表》;对银行出具的员工个人身份信息证明用于办理工资卡等。

(二)上海理工大学发票专用章

主要用于开具“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上海市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在抵扣联和发票联上加盖;购买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确认领购发票单》上加盖。

(三)上海理工大学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印鉴章

主要用于一切对银行的付款业务如电汇、贷记凭证以及对账等其他银行业务或相关证明业务。

(四)财务处负责人姓名私章

主要用于对外申报专项经费(含科研经费)、项目验收等需财务负责人签章的地方。

(五)上海理工大学财务处会计科财务结算专用章

主要用于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夜大学生打印的学费收据。

(六)银行收讫章、银行付讫章

用于已经完成银行收付款业务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

(七)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

用于已经完成现金收付款业务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

(八)已汇缴财政章、未汇缴财政章

用于办理学生退学杂费时使用,在现金付款单上盖章表示该笔费用已汇缴财政或未汇缴财政。

(九)无欠费章

用于学生办理休学、离校、二专选课情况等,证明该学生在校期间学杂费已缴清。

第九条  财务印章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批准程序使用。

(一)使用上海理工大学财务专用章、上海理工大学财务处公章和财务处负责人姓名私章的,需经财务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并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后用印。

(二)上海理工大学财务处公章用于对外申报专项经费(含科研经费)及项目验收的,在查询财务账务明细并核对一致后,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后用印;用于对外证明的财务档案复印件,在查阅与相关原始凭证一致后,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后用印;用于《上海理工大学因公临时出国预算表》,由项目负责人完整填写出国预算表,国际交流处盖章审批后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后用印;用于向银行证明我校员工个人身份信息办理工资卡的,须通过人员经费与学费管理中心负责人确认。

(三)上海理工大学发票专用章是按税务机关规定刻制的印章,印章印模里有学校名称、发票专用章字样、税号。用于开具“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上海市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在抵扣联和发票联上加盖、购买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确认领购发票单》上加盖。发票专用章只有盖在发票上或盖在《纳税人确认领购发票单》上才有效。

发票专用章除在财务处办公室票据专管员购置发票时办理移交之外,一般不予外借,平时由增值税发票开票员专门保管和加盖。

(四)银行的付款业务使用上海理工大学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印鉴章的,必须以会计人员制作的记帐凭证为依据,认真审核所付款项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保证收款单位信息、金额与记帐凭证一致,确保学校资金安全。

(五)财务处负责人姓名私章用于对外申报专项经费(含科研经费)、项目验收的,在查询财务账务明细并核对一致后,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后用印。

(六)上海理工大学财务处会计科财务结算专用章用于在开具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加盖;用于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夜大学生打印的学费收据须由负责学费收缴的相关人员审核后加盖。

(七)银行收讫章、银行付讫章用于已经办理完毕的银行收付款业务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由银行出纳人员加盖,以免重复收付款。

(八)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用于已经办理完毕的现金收付款业务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由现金出纳人员加盖,以免重复收付款。

(九)已汇缴财政章、未汇缴财政章用于已经办理完毕的学生退学杂费业务,在现金付款单上加盖,表示该笔费用已汇缴财政或未汇缴财政,在银行记账时计入相应科目。

(十)无欠费章用于学生办理休学、离校、二专选课情况等,证明该学生在校期间学杂费已缴清,须由负责学费收缴的相关人员审核后加盖。

(十一)其他需使用财务印章的情况,须由财务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用印。

第十条各种财务印章的保管者对印章的使用负责。

(一)印章保管人有权拒绝对不合规定的、不规范的业务加盖印章。

(二)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随意使用财务印章,不得在空白介绍信或稿纸、白纸上盖各种财务印章。凡私盖、乱盖章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金额大小追究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三)已停用的财务印章应及时清理上交。

(四)财务印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印鉴,不按规定保管和使用财务印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财务印章保管人负责。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