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7-17浏览次数:1198



上海理工大学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上理工20181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强化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服务上海科创中心建设重大战略,按照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和上海市《深化高校改革建设高水平地方高校试点方案》总体部署,我校根据国家、上海市有关文件要求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上海理工大学深化改革加快高水平大学建设方案(2018-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高水平大学建设领导小组与高水平大学建设协调推进工作小组,根据项目建设总体目标和建设任务,编制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及年度经费使用预算,严格按建设任务要求和规定的预算内容执行,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市教委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宏观指导,以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  上海理工大学在“十三五”建设期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高水平大学建设(含高峰高原学科、一流学科建设、一流本科建设)等重大专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经费是学校综合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做好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经费与学校其他财政性资金的统筹衔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  高水平大学建设协调推进工作小组在高水平大学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项目建设总体目标和建设任务,编制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及年度经费使用预算,按照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细化支出内容,根据专项资金项目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预算。按照上海市有关要求进行评审后,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后送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是项目经费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的责任部门,负责审定项目经费分配方案,协调和监督项目经费使用。归口管理部门要依据项目支出要求,审批包括人员经费、劳务费、会议费、差旅费及仪器设备购置费等重点支出内容,具体要求参考《上海理工大学预算经费报销实施细则》、《上海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上海理工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和《上海理工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及细则。

第七条  为了保证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项目经费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环境、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学校重大的战略决策调整或新增重大建设项目等实际情况发生,按照预算调整的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调整,具体参考预算动态调整实施细则。

第八条  学校内部建立各项目启动经费预拨机制。在市财政、市教委已批准立项但资金还未到位的情况下,经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工作组审核后,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可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提前启动立项申请,并经财务处处长及总会计师审签后可提前项目的启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经费按支出内容包括:人员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一)人员经费。人员经费主要用于发放引进人才、创新团队及青年拔尖人才所发生的津贴、房贴等补贴性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规定及项目建设方案。

(二)业务费。指为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测试化验与加工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邮寄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租赁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专项业务支出。

(三)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项目的学科专业体系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任务而购置、试制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支出。

(四)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劳务费是指支付给直接参与高水平大学建设紧密相关的重大项目或活动的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经费的签批使用,应对经济活动及其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理性负责,并按要求对经济业务活动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4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纪律法规和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按照《上海理工大学预算经费报销实施细则》、《上海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上海理工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和《上海理工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及细则要求进行开支;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项目预算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办理审核与报销手续。参照执行的文件制度如有更新,按最新文件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将擅自将经费外拨,严禁违规将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

高水平大学项目经费应纳入各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经费开支和范围应与申请项目相一致,严禁超范围开支。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

高水平大学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

高水平大学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接受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或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学校对巿教委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违规责任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虚报、骗取、挤占、截留和挪用。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进行处理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同时取消下一年度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