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维修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规定

索取号:1201003-2018-0007发布时间:2018-07-20浏览次数:897

上海理工大学维修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规定

依据《上海理工大学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上理工〔201646号)、《上海理工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上理工〔201651号)、《上海理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上理工〔201678号)、《上海理工大学关于经费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上理工〔201653号)、《上海理工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及变更管理办法》(上理工〔201757号)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合同付款审核

1、严格按照合同载明的支付比例和约定时间、条件支付款项。

2、合同中特别约定的地基基础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工程竣工等工程关键环节,工程款支付比例必须严格控制在合同约定的上限以下,不得突破。

3、合同中约定的施工竣工验收环节付款时,各项目负责人须提供由校规划处开具《工程竣工验收单》,否则不予办理。

4、合同中尾款支付时,施工合同款须由基建处项目负责人填写《尾款流转表》,核实汇总项目完整付款信息,确定项目总造价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并督促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用水电煤结清,手续完备后签字确认,《尾款流转表》作为尾款支付依据;同时项目负责人需确认质量保修金提留是否办理完成,否则不予办理。

5、合同保修期满后,施工单位需填写《工程保修期满报告单》,经基建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使用部门确认已完成保修责任,无质量问题后确认签字,作为支付合同约定质保金的凭证之一,否则不予办理。

二、工程进度款

1、项目需进行月度支付时,须在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工程进度、资料等审核并由总监签字的基础上,基建处项目负责人对清单或合同范围内工程量予以复核,提出明确拟支付意见并签字后,由基建分管副处长、基建处长签批;由投资监理由项目负责人通知施工单位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正式发票。确定的支付额度不得超过项目负责人复核的额度。

2、工程项目按照合同中的工程节点支付时,基建处项目负责人需对工程的形象进度进行审核,须严格遵守合同付款规定,按照工程节点提供相关付款依据,对合同内容、支付比例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通知施工单位开具发票。

三、工程款支付监督

1、在项目负责人收到工程款发票后,核对发票金额是否与确定的工程款或合同价款一致。填写付款申请,单笔支付金额小于五十万,依次由项目负责人、基建处分管副处长、处长签字确认,交与基建财务负责人,报校财务办理支付手续;单笔支付金额大于五十万,经基建处项目负责人、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签证后,交与基建财务负责人,报校财务进行审核支付。

2、对于开具的发票上未注明工程名称或注明的工程名称、账户与合同不符的,工程负责人应拒收发票。

基建处

20187


附件

工程尾款(内部)流转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中标价

 

决算价

 

工程款

 

 

 

 

支付金额

 

 

 

支付时间

 

 

 

 

内部流程程序

签章

1)工程款支付进度审核

 

 

2)施工临时水电费结清

 

 

3)固定资产办理

 

 

4)质保金已汇到学校账户

 

 

5)招标代理费、设计费、监理费等全部其他费用已付清

 

 

本项目已办结所有手续,现同意支付该工程的工程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