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为保证学校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的标准,严格要求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总监代表)落实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标准代管理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尽量减少突发事件发生,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必须按以下处理办法执行。
第一条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火灾、交通事故、损坏校内设施(地下水、电管线、架空电线)、施工机械和临时用电受损以及机械设备在安装、清洗、调试过程中的损失和有毒有害气体外溢等突发事件均为事故。
第二条若某一工程发生突发事故,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总监代表)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应急预案立即组建乙方突发事件处理小组,成员包括监理项目工程师、项目工程师或施工管理员、专职质量员或安全员、材料管理员、水、电工人及其他工人等。立即制定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不让事态扩大,做好现场保护,并立即上报。
第三条突发事件的报告程序为: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科科长—基建处分管副处长—基建处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
第四条成立由处领导为组长的六人突发事件处理小组,组员: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科科长、基建处副处长、基建处处长、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总监。
第五条突发事件处理小组成员应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拿出处理突发事件的方案并及时解决。
第六条对突发事件和突发事件的苗子,必须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情况调查、分析原因,查清事件责任,及时召开现场分析会,必须严格执行“三不放过”原则:(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使大家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对责任者要求写出书面检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基建处和校领导。
第七条对事件责任者应根据其责任轻重、损失大小,认识态度、给予不同程度的经济处分,严重者提交其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特别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对因公负伤、死亡的人员及家属要亲切关怀、给予慰问,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上海理工大学基建处
2018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