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索取号:1201003-2018-0010发布时间:2018-07-20浏览次数:723

上海理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为保证学校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的标准,严格要求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总监代表)落实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标准代管理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尽量减少突发事件发生,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必须按以下处理办法执行。

第一条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火灾、交通事故、损坏校内设施(地下水、电管线、架空电线)、施工机械和临时用电受损以及机械设备在安装、清洗、调试过程中的损失和有毒有害气体外溢等突发事件均为事故。

第二条若某一工程发生突发事故,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总监代表)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应急预案立即组建乙方突发事件处理小组,成员包括监理项目工程师、项目工程师或施工管理员、专职质量员或安全员、材料管理员、水、电工人及其他工人等。立即制定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不让事态扩大,做好现场保护,并立即上报。

第三条突发事件的报告程序为: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科科长基建处分管副处长基建处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

第四条成立由处领导为组长的六人突发事件处理小组,组员: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科科长、基建处副处长、基建处处长、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总监。

第五条突发事件处理小组成员应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拿出处理突发事件的方案并及时解决。

第六条对突发事件和突发事件的苗子,必须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情况调查、分析原因,查清事件责任,及时召开现场分析会,必须严格执行“三不放过”原则:(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使大家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对责任者要求写出书面检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基建处和校领导。

第七条对事件责任者应根据其责任轻重、损失大小,认识态度、给予不同程度的经济处分,严重者提交其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特别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对因公负伤、死亡的人员及家属要亲切关怀、给予慰问,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上海理工大学基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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