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016年4月25日发布
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意见》(沪府发〔2015〕69号)等文件要求,根据《上海理工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了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对审计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作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和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成员
1.学校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并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组成;联席会议成员由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党委(校长)办公室、人事处、规划发展处、财务处、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列席联席会议。
2.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处,日常工作由审计处会同组织部负责处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机制或成员单位的建议牵头组织联席会议,督促并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1.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领导下,指导、协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2.根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名单,拟订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
3.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4.审议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
5.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落实处理等情况;
6.其他相关职责。
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组织部的主要职责
1.提出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建议名单;
2.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3.将审计结果作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考核和任免的参考依据。
(二)纪委(监察处)的主要职责
1.根据干部监督工作需要,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建议名单;
2.对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职能范围的案件线索进行调查;
3.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有违纪违规行为的领导干部提出处理意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将有关结果归入领导干部廉政记录。
(三)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1.草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并提交联席会议审定;
2.负责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3.按要求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交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4.向学校主管校领导、分管校领导、委托审计部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5.组织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工作及后续工作。
(四)其他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日常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具体情况,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提出审计重点内容的建议;
2.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助审计人员掌握具体管理政策,并提供审计所需相关资料;
3.针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建立健全学校相关管理制度;
4.开展其他与部门职责相关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除以上职责外,均应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四、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1.联席会议由办公室召集,根据会议内容由相应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持。联席会议办公室需提前将联席会议讨论议题有关文件资料报送各成员单位,并通知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2.联席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协商确定。
3.联席会议通报有关重要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联合行文的重大事项时,应由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会签。
五、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会议制度,涉及个别部门的问题也可授权联席会议办公室与相关部门沟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2次;不定期的会议需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况,召开审前、审中及审后例会会议。
1.审前会议:协调各部门工作分工,初步确定审计对象、拟订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重点内容,协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前期其他准备工作。
2.审中会议:通报审计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互通有关线索和材料,把握审计方向,揭示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审后会议:通报审计结果,部署有关审计整改工作要求,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促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效果。
六、其他
1.联席会议以及列席会议成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2.对审计整改情况的审议,参照《上海理工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进行。
3.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