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107

上海理工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上理工委201627

2016419日发布

第一条根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参照《上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职能部处和二级学院(以下简称接待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应当避免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归口负责、严格管理。以下重要接待,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相应校级领导出席:(一)接待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的领导、重要嘉宾;

(二)各类校级重要会议、签约与庆典等仪式活动;(三)兄弟院校领导带队来访考察交流等活动;(四)其他经校领导批示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牵头的接待活动。除上述规定以外,其他国内公务接待由有关接待单位牵头。如活动内容涉及校内多个单位,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协调。

第五条严格执行审批控制制度,凡属党委(校长)办公室牵头负责的接待,须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其他国内接待由接待单位负责人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上海理工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第六条学校举行重要会议活动,确需邀请上级单位领导或中央有关单位参加的,一般应提前1个月报党委(校长)办公室,经批准后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邀请。校内各单位的公务接待活动,确需邀请校领导参加的,一般应提前1周报党委(校长)办公室,党委(校长)办公室报相关领导批准后,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邀请或协调校领导出席。

第七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校区边界组织师生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学校主要领导不得参加迎送。

第八条需要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的,接待单位可以提供帮助。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九条接待用餐按照国家与上海市财政部门规定的用餐标准执行。

(一)日常用餐标准为100/人天。

(二)可视情况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标准为不超过150/人,随行工作人员可以安排客饭,标准为不超过50/人。本市单位来校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客饭,客饭标准为不超过50/人。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工作餐原则安排客饭,如需安排桌餐的,餐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四)工作餐原则上在住宿场所和学校食堂安排。需在外安排的,应当秉持简朴节约、便利公务原则,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条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一条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一)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二)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列支接待费用。

(三)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学校邀请函)和《上海理工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费用报销要符合学校财务制度。

第十四条学校关于公务接待情况应按年度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当年学校关于国内公务接待的制度规定、标准、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关于国内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由纪委、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分工负责。纪委、监察处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务处对校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按照有关要求对校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学校有关外事接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其他有关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