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165

上海理工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上理工委201813

20171128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原则

一、严格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按照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所有信访举报件必须经纪检监察办公会议集体研判,确定处置意见。

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切实保护检举人、控告人、被检举、被控告人和申诉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七、预防与查处并重;

八、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章受理范围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

纪检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行政监察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受理对学校各级行政机构、各级管理干部和由学校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各级管理干部和由学校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其他应由监察部门受理的申诉。

第四条对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信访件,协调联系,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受理的一般程序

第五条处理来信

一、收信

1.所有来信要及时拆封,保证信封及信件的完整性,将信件、信封等一并装订。 

2.对上级及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件,应将转办、交办函(及回执单)一并装订存查。  

3.对电子邮件、传真、来访记录、电话记录等,依据上述来信的要求及时办理。

二、登记

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信件,承办人员将来信者姓名、联系方式、原信时间、收信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对来信的分类处理意见等逐项进行登记。信件摘要一律采用第三人称,要求言简意明,准确无误,不失原意,条理清楚。对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件,要单独建立登记本,按上述要求进行简要登记后,按归口办理原则,转请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三、处理

对于各种形式的来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地予以处理。

对于反映一般性问题的信访件,由承办人员提出拟办意见,填写上海理工大学纪监信访处理单,呈送纪委(监察处)部门负责人审批。凡是需要立案、初核以及反映中层干部等重要信访件,应当呈送主管校领导阅批。

四、回复

来信(含电子邮件)处理完毕后,对于所有署名举报应当及时回复。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第六条 接待来访

一、来访登记

接待初次来访者,接待人员要先问清反映什么问题,区分问题的归属范围,属于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受理范围的,予以登记。对于反映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受理范围以外问题的,将来访者介绍到有关单位或部门。

二、接谈

办公室一般要保证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接谈工作。在接谈时,应首先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上访目的,带有书面材料的,先审阅材料。

1.对于检举、控告问题,要了解清楚举报人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证据,包括被检举、控告人的基本情况。了解举报人是否已向其他机关或部门检举、控告的情况以及检举人对原处理结果的意见和此次来访的诉求。

2.对于申诉问题,要了解清楚申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所受处分的时间、决定等情况。了解申诉人是否曾向其他机关提出过申诉以及此次申诉的理由和要求。

3.接谈时应作必要的谈话记录。来访者如无阅读能力,接谈人可将记录复述给来访者,在确认无误后,由其本人签字,作为查办材料。对于有书写能力,未带材料的来访者,在接谈后,应请其补写书面材料,以便查办。

三、处理来访问题的一般方法

1.属于职责范围内需要处理的问题,呈送纪委(监察处)部门负责人阅示同意后办理。

2.需转有关单位处理的,接谈后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向有关单位转办。

3.对于重复来访和结案后的再次来访者,应尽量由原承办人接谈。确有新问题的,原承办部门应予复议或复查。无正当理由的,要对来访者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沟通工作。

第七条受理来电

纪委(监察处)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负责接待党员、群众的电话举报。对于电话举报的报批、处理等相关手续,可参照上述处理来信的工作程序办理。

第四章处理的基本方法

第八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主要办理方式有:

一、直接查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领导批示查办的信访件、以及反映重要问题的信访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由纪委(监察处)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组织查办;

二、校内转办。对于不属于纪委(监察处)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件,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填写转办函,转交给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予以处理,转办后,纪委(监察处)要加强督促;

三、校内协办。对于业务性较强或需要有关部门配合调查的信访件,由纪委(监察处)发函至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调查。

第五章处理方式

第九条信访案件的处理

承办人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在30天内提出处置方式,处置方式分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

第十条谈话函询类。主要是针对反映党员干部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的线索;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认为须由党员干部本人作出书面说明或解释的。 

如谈话函询对象为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校纪委书记批准,必要时向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一类线索,在初步调查中发现所反映问题可能构成违纪违规的,转为初步核实件。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由纪委(监察处)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及时送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暂存待查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的一类线索。由纪委(监察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予以存档待查。

第十三条予以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一类线索,由纪委(监察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作了结处理。

第六章相关人员权利保障

第十四条保障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人合法权利。严禁对信访举报人压制、歧视、刁难。严肃查处侵犯信访举报人民主权利的行为,对打击报复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保障被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认真对待被检举、控告人的解释或说明,重视被检举、控告人对承办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未经调查或正在调查处理的举报内容,不得泄漏和扩散。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信访件处理完毕后,要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依照学校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材料的整理,做到文件齐全、随时立卷、及时归档。

第八章工作人员守则

第十七条加强信访工作组织领导。学校纪委书记亲自部署信访工作,阅批重要、复杂信访件,组织或参与重要、复杂信访件的办理。

第十八条畅通信访举报渠道。纪委(监察处)在校内设置举报信箱,在学校网站上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

第十九条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对信访件内容、领导批示以及信访件调查处理情况,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第二十条实行回避制度。承办人员与正在处理的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是被举报人或信访举报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信访举报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有关工作人员回避的,学校纪委(监察处)应作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一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泄漏信访举报情况导致执纪审查工作受阻或信访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分清责任,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上理工委2016 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