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及讲座、论坛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97

上海理工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及讲座、论坛管理暂行办法

上理工委办20135

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是学校宣传思想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根据中宣部、教育部及市教卫党委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单位组织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确保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促进学术繁荣的阵地。不得为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提供讲台和传播渠道。

第二条 各单位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申报、审批、备案制度。

1.面向全校师生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举行。

2.面向校内各单位师生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须先经各单位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同意,再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后方可举行。

3.校内学生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讲座、论坛等,须先经校团委同意,再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后方可举行。

4.有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学者参加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会议、报告会、讲座、论坛,须同时经国际交流处或港澳台办公室同意,再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后方可举行。

第三条 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实行一会一报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强管理,规范程序,严格把关。主办者要如实填写《上海理工大学人文社科类讲座、报告、论坛申报表》(见附件表格),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对拟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主要内容进行认真了解和审查,重点审查报告人有无错误思想政治倾向或报告内容有无政治性错误观点等。原则上主办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大型报告会、学术交流会、论坛等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四条 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报告人,主办者须报请国际交流处或港澳台办公室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并由国际交流处或港澳台办公室报请市级相关外事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人员发出正式邀请。

第五条我校师生应邀到校外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必须经过所在单位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批准。各单位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获批的报告人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凡未经学校批准,我校师生在校外作此类报告、讲座等,其所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我校师生作为此类报告、讲座报告人,都要对自己的报告内容等负学术、政治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主办者必须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和把关,如有必要,要事先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如发现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必须要求报告人对内容做出修改,报告人不愿修改,则不得邀请;报告会等活动进行时,主办单位需安排工作人员现场协调,如发现报告人散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的,要及时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要向党委宣传部及报告人所在单位如实反映情况。

第七条 校外单位借用学校场所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必须从严控制。确需借用的,必须由校内承办单位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并同时报校办、保卫处审批、备案。对未经批准举办活动或违反规定出借场所的,应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八条 经批准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会议、报告会、讲座、论坛,可以在学校网页发布活动公告,媒体在宣传报道时,必须征得主办单位和党委宣传部的同意。对于未经批准召开的学术会议、报告会、讲座、论坛,校内外新闻媒体一律不作报道。

第九条 在审查审批过程中,主办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负起领导责任。主办单位应同时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护、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的管理,对未经批准而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一经查实,要对主办者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印发的有关规定及意见,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上海理工大学党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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