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1079

海理工大学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上理工委201794

20171031日发布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上级和学校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的落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建立有效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查督办工作要遵循突出重点、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务求落实的原则。党委和行政的督查督办工作,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三条督查督办工作的范围

(一)上级重要文件精神和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主管部门公文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学校党委和行政年度工作要点、重要文件、重要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二级学院等基层单位重要请示办理情况。

(六)领导交办等其他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四条督查督办工作的具体程序

(一)立项:督查督办事项由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校领导批示后,正式立项。立项坚持一事一项的基本原则,一个工作部署或决定,立为一项。党委(校长)办公室做好督查登记。

(二)交办:由党委(校长)办公室送交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办理。交办一般采取《督查督办通知书》形式,特殊情况也可电话或口头交办。交办时要做到任务明确、具体,符合承办单位的职责范围,具有可操作性。

(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到《督查督办通知书》后,要认真做好督查督办件的办理工作。

(四)催办:对超过承办时限还未办结的事项,党委(校长)办公室要加以催办查办,同时协助承办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在必要的情况下要及时向校领导报告。

(五)反馈:各承办单位对承办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及时将结果向党委(校长)办公室作办理情况书面报告。确实难以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及时报告进展情况、说明延误原因。党委(校长)办公室对承办单位报来的督办事项办理情况要认真进行审查,查看是否符合交办时所提出的要求,情况是否清楚,工作是否落实,做到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六)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督查督办通知书》、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整理归档。

第五条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工作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二)督查督办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一丝不苟的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并对涉密事项严格保密。

(三)督查督办过程中,督查督办人员要加强与被督查督办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对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事项,部门之间如有意见分歧不能解决时,应做好协调工作。

(四)凡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都应当有明确的督办结论;对未按时保质完成的工作,应如实向校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以便落实。

第六条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