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2015年10月26日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理工大学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和 《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沪府令第7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上海理工大学法人证书是国家事业单位登记机关依法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上海理工大学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定标识凭证,分为正本、副本及电子副本(IC卡)。正本、副本及电子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上海理工大学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由校长办公室负责保管、申领、年检、变更和监督使用。
第四条上海理工大学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主要使用范围:
(一)办理土地、房产登记、产权证明等事宜;
(二)开立银行账号等财务业务;
(三)申报科研项目、科技成果、专利等科研工作;
(四)设备招标、资产报废等相关事宜;
(五)基建工程招标等基建相关事宜;
(六)学校主页网站备案年检工作,开通微博、微信等新媒体;
(七)办理因公、因私出国等事宜;
(八)按有关规定,要求提供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凡使用上海理工大学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和个人须填写《上海理工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借用申请表》,并经使用人所在单位领导同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批准后至校长办公室领用。校长办公室对领用的每一份证件复印件进行统一编号登记。
第六条上海理工大学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则上不提供原件,确需使用原件的,须由分管校领导在《上海理工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借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由校长办公室专人监督使用;未经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办公室明确授权、许可,不得通过扫描等手段取得证书原件电子扫描件。
第七条上海理工大学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须加盖学校公章和专用章,且在专用章内注明具体用途后,方为有效。盖章后再复印视为无效。使用人仅可在合理用途和范围内,使用上述证书有效复印件的电子扫描件。
第八条依照本规定和相关规则使用上海理工大学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任何部门、个人应当合理、谨慎使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得毁损或任意披露、传阅相关材料。学校将依规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进行批评教育;如对学校造成损害,视情节轻重,按校纪校规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扫描或擅自使用上海理工大学法人证书与组织机构代码证;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学校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学校将依规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进行批评教育;如对学校造成损害,视情节轻重,按校纪校规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