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理工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888

中共上海理工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理工委201534

2015512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提高党委常委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上海市委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0722号)、《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沪教卫党〔20093号)、《上海理工大学章程》等法规和文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共上海理工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是学校党委的工作机构,在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委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决定,主持经常性工作。党委常委会应定期向党委全委会通报工作,并将每次常委会会议纪要印发至全体党委委员。

第二章议事决策的范围

第三条党委常委会主要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1.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市教卫工作党委和市教委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2.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学校综合改革方案,人才培养方案,学校发展战略与规划,年度党政工作要点,学校章程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涉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事项。

3.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思想工作、大学文化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学生工作、武装工作、统战工作、离退休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的重要事项、重要部署和重要奖惩事项。

4.研究决定有关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和党委全委会及其他重要会议事项,审议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检查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贯彻落实党代会和全委会决议,研究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5.审议以学校党委名义上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重大问题、工作事项,向上级推荐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事宜以及下发的重要文件。

6.审定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等涉及学校重要工作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7.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即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校级后备干部确定;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上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校级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委员会成员的任务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奖惩事项。审定处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国(境)学习、考察情况。

8.研究审定学校内部分配原则、教职工的重大福利及与学生权益相关的重要工作;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定学校年度基建、教学基地建设和重大维修、改造方案;审定学校经费、资产的管理办法;审定学校招生计划;审定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事项;审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直属单位的设置和调整;审定各单位人员编制及人员岗位设置原则;研究决定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师资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9.审定大额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资金或项目;年度预算以外追加预算金额或项目的,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资金或项目;年度预算以外财政教育专项资金总金额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资金或项目;年度预算、教委专项拨款以外其他项目单笔支出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资金或项目;受赠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资金或资产的使用;应由常委会研究决定的其他大额资金使用项目。审批申请项目贷款、重大投资项目和外借款,对外投资、融资项目。

10.定期听取校领导分管工作情况通报和有关专项工作通报;定期听取和审议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研究生工作部的工作汇报,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维护学校稳定及突发事件处置等重要问题。

11.通报或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行政部门工作情况。

12.研究需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议事决策的组织

第四条党委常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政治身份为中共党员的校长(以下简称党员校长)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常委或不是常委的校领导汇报。

第六条党委常委会出席的人员为党委常委。根据需要,不是党委常委的校领导,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纪委副书记,宣传部长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安排其他有关同志列席。根据议题内容,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通知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或到会汇报工作。列席会议或汇报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在讨论到相关内容时进入会场,议题结束后应退席。

第七条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到会方能召开。党委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八条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报请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党员校长或副书记审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讨论。

第九条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应主题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所提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议题相关的文件、材料必须经负责、分管、联系的常委审阅并原则同意。如涉及重大问题,可事先通过书记办公会、专题会议、领导小组会议、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进行酝酿。形成意见后,应提前提供建议方案和政策依据交由党委办公室汇总后分发给与会成员。

议题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在会前由相关部门充分酝酿、沟通、协商的,并报分管校领导,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不上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议题,要充分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或建议。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议题,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进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以便会议做出正确决策。

第十条党委常委会对所提议题一题一议,原则上由提出议题的常委就议题作主要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作必要的汇报。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常委应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位成员意见的基础上,依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并根据汇总情况提出决策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二条党委常委会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除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常委如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应由书记或委托有关同志事先征求意见或事后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讨论干部问题,要进行逐个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聘任或任命处级干部、推荐副校级干部时必须进行无记名投票。行政干部任免,会前应征求校长或主管副校长的意见。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

第十四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如涉及到常委本人或其亲属(配偶、子女及近亲属),常委本人应主动回避,会议主持人有责任予以提醒。

第十五条党委常委会议题安排应适量。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外,议题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常委和列席会议的校领导,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常委会的,书记、副书记或常委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议事决策的执行

第十六条党委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由校领导按分工组织实施。如涉及到需要校长办公会落实的决议、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常委,由党委办公室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十八条对党委常委会做出的决定、决议,常委个人不可以改变,须无条件执行。会议记录者要认真作好记录。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对外发表同党委常委会的决定、决议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党委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第十九条党委常委在执行党委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中如发现新的情况,经书记同意,可在党委常委会上复议。

第二十条党委常委会的决议、决定需传达的,经批准后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可公布的,经批准后通过文件等及时公布。但在经批准传达、公布前,常委和列席会议的同志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党委常委会决定、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常委按分工负责对党委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具体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落实或督办实施。

第二十二条党委常委会的会议记录由党委办公室专人负责记录,并根据会议精神起草党委常委会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人审阅签发,党委办公室将每次纪要和会议记录按期存档。根据党委常委会的会议精神,党委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以及其他有关通知、批复或转发、印发的有关文件,一般由书记签发,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常委签发。

第二十三条党委常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办公室定期收集汇总党委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由党委常委会授权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上海理工大学委员会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试行)》(上理工委〔2007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