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38

上海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条例

上理工201441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维护学术道德、防止学术腐败,建设良好的学术环境,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促进我校教学科研活动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上海市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学术道德规范是指科学界所公认并必须遵循的各项学术道德准则,主要包括:

(一)在学术活动中,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如实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如实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署确认书。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和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四)在项目(课题)申报、方案设计、数据资料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五)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一切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术行为都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

(一)剽窃:将他人(包括指导教师、授课教师)已公开或未公开的研究思想、方法、成果等学术信息作为自己的成果发表。

(二)抄袭:完全照抄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地抄录他人作品的行为,例如,抄录他人的研究成果而不注明出处;引用他人成果时虽注明出处,但将所引用内容作为自己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将外文作品全部或部分翻译后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而不加明显的注释等。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故意选择性地忽略某些实验结果,或添加、伪造数据资料,改动实验图表等,造成结论改变;或引用文献时伪造注释。

(四)不当署名:包括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包括指导教师、授课教师)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五)一稿多投:以内容基本相似或完全相同的两篇或多篇文章投寄到不同刊物发表。

(六)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原则

第五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个人或部门的不端行为,都应受到追究。

(二)实事求是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度恰当、程序完备。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处理决定按程序由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四章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

第六条学校负责调查和处理对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和投诉的工作机构是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和校监察处。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和校监察处负责受理对学术不规范问题的举报。校学术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并向学校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五章查处程序及情况公开

第八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程序应严格按照《上海理工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本着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对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所作的决定,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公开通报,履行校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第六章附 则

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属学校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