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2121

上海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上理工〔2017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理工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违纪,指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相关规定的行为(简称“违纪”)。学生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进行违纪处理实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和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与规则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六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

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届满,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纪律处分不可撤销,但在申诉程序中被申诉处理机构确认存在错误、明显不当或者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违纪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或减轻纪律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四)主动劝阻他人违纪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曾受到过纪律处分的;

(四)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七)涉外活动违纪的;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两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或在留校察看期内有新的违纪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凡受纪律处分的本科生,在处分期内取消评定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凡受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在处分期内取消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取消评定其他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一条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受到除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外的行政处罚、司法处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违纪行为的具体适用

第十二条书写、张贴、展示、散发或者通过互联网发布、转发、传播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国家安定团结局面、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的标语、条幅、漫画、传单、书刊、光盘等材料,散布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扰乱公共秩序的言论和谣言,或者煽动闹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保密制度,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危害公共安全的,视不同情形,给予以下处分:

(一)将枪支、弹药或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品擅自带出规定的保管场所,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将有传染性或对周围环境将产生破坏的生物或物质擅自带出规定的保管场所,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校园内使用明火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或资料室安全制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学校消防管理规定,给国家、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参加传销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鼓动、教唆他人参加传销组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在校内参与或组织宗教活动,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未经审批组织学生群众性团体、学生活动或集会,或未经审批组织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会费,对组织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生身心健康或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害的,对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有聚众赌博、屡次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卖淫、嫖娼等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与管理规定的,视不同情形,给予以下处分:

(一)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非法侵入他人、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系统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的,有影响其他使用者正常使用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其他信息的,依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等服务,或盗用他人、组织的账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将本人使用的帐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不正当使用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学校关于校园网管理的其它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观看淫秽书刊、图片、视频、音像制品等的,给予警告处分;传看、传阅、制作、张贴、传播、组织他人观看淫秽文章、书刊、图片、音像、网站等淫秽资料,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有牟利行为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扰乱校园管理秩序的,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如下:

(一)有喧哗或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等扰乱管理秩序的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有乱涂画、乱张贴、乱挂放、乱倒污水、乱倒垃圾等故意破坏环境卫生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有酗酒、哄闹、燃放鞭炮、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酒后哄闹,寻衅滋事,破坏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打架斗殴的,视不同情形,给予以下处分:

(一)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人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持器械威胁或殴打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挑唆、蛊惑、组织、策划他人打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势态加剧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用信函、电话、短消息或网络通讯工具等方式散播谣言或者不良信息,攻击他人或者有关机构、侵害他人权益,或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有偷窥、猥亵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非法毁弃、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者其他邮件、电子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侵犯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权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侵占、诈骗、盗窃、哄抢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不满五百元人民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五百元以上,不满一千五百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价值在一千五百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有两次以上侵占、盗窃行为者,不论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侵占、诈骗、盗窃、哄抢或故意毁坏公共图书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侵占、诈骗、盗窃、哄抢或故意毁坏孤本、珍本、善本、原版外文图书或者其它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明知是赃物仍然收买或者窝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违反考核纪律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作弊的,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具体关于考核违纪、作弊的认定,本科生依据《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研究生依据《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考纪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其他类型考核,有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参照上述文件执行。

参加非我校组织的考试,有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行为的,除按照适用于该考试的规定予以处理外,同时适用本条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五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伪造实验数据、计算结果,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毕业论文、实习论文、调查报告等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依据《上海理工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上海理工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如下:

(一)在论文或者研究报告中伪造数据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抄袭他人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介绍他人买卖论文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他人代写论文,代他人写论文,或者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有弄虚作假及不诚信行为的,视不同情形,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领、冒用、转借、转让学生证、图书证、一卡通等各种证件或凭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伪造、变造公章、成绩单、签名、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校医疗保险报销或理赔相关规定,伪造处方、药方、报销单等相关证明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明知自身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妨碍学校及有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调查的:如蓄意隐瞒违纪事实、销毁证据材料的,或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或伪造证据提供伪证等,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满十二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满二十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满三十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满四十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迟到或者早退三次折算为旷课一学时。

第三十八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如在上课、实验等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频繁出入课堂、大声喧哗等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上海理工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如下:

(一)推诿、拒绝、阻碍学校对学生宿舍进行安全卫生管理,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学生不按指定的楼、室入住或者私自调换、私占、出借、转让床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拉私装电线或使用违章电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更换学生宿舍门锁、私自将寝室钥匙转借他人、私自配置其他寝室钥匙或者在学生宿舍内留宿非本寝室人员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在校内从事或者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或者中介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一条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章处分权限与处分程序

第四十二条发现学生涉嫌违纪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对学生的违纪行为,提出处分建议的调查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学生违反安全、公共秩序管理规定,需要给予处分的,由保卫处提出建议;

学生违反外事管理规定,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国际交流处提出建议;

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规定,需要给予处分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提出建议,本科生由教务处提出建议,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建议;

(四)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后勤管理处提出建议。

确定提出处分的调查部门有困难的,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第四十四条提出处分的调查部门在提出处分建议前,应当收集学生违纪的证据,核对学生的基本信息,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提出处分的调查部门提出处分建议后,应当经学院进行核实、法律事务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审查并作出纪律处分决定。需要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于违反第四十三条(三)教学管理规定,需要给予处分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作出处分决定,本科生由教务处作出处分决定,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作出处分决定。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告知书及处分决定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本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本人已离校或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以邮寄方式送达;本人难于联系,或者用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通过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六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按《上海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提出申诉的,处分期限仍自原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的时间处分期中断。

第四十八条违纪学生是中共党员的,处分决定作出部门应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将情况通报校纪委和校党委组织部;违纪学生是共青团员的,处分决定作出部门应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将情况通报校团委。

第四十九条处分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应当由学校主管部门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十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档案应退回家庭所在地;学生户口已迁入学校的,应迁回原户籍地。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二条对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继续教育学院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处理;国家无专门规定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中英国际学院学生违纪具体处理办法由中英国际学院依法依规制定,未规定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上海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上理工〔2016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