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本科培养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238

上海理工大学本科培养计划管理办法

上理工201368

一、总则

第一条 培养计划是学校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与实施方案,是学校组织教育教学进程、实施教学管理、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的主要依据。为保证培养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的有关要求,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养计划作为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教务处须在校长授权下提出每年度新生本科培养计划的制订原则,由学院组织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后提出具体计划,其制订与内容变更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二、培养计划的制订

第三条 制订培养计划应贯彻落实国家与上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的要求,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

第四条 培养计划应在当年春季学期结束前制订完成。

第五条 培养计划制订的程序:

()教务处提出制订培养计划的原则意见与相关要求,经报本科教学分管副校长核准后,下发至各学院。

()学院根据学校文件规定组织各专业负责人,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制订本专业培养计划。

()学院组织校内、校外企事业相关专家对本学院各专业培养计划进行论证与修改,经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核签字后报送教务处;涉及其他学院开设的课程,需开课学院的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签署意见。

()教务处根据学校发展定位要求对学院报送的培养计划再行复核,并报“上海理工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由分管副校长审批生效。

三、培养计划变更与修订

第六条为维护培养计划的严肃性,保证计划执行的相对稳定性,培养计划一经批准并付之执行,各学院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调整之必要,应具明理由及其依据报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 新增课程、取消课程、变更课程的授课学期或考核方式、变更课程组学分要求等情况,均属培养计划变更范畴。

第八条培养计划变更程序:

()由专业所在学院填写《上海理工大学培养计划变更申请表》,经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后报教务处;若计划变更中涉及到其他学院开设的课程,需开课学院教学院长签署意见。

()教务处对培养计划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相关教学内容按变更后的培养计划执行。学院应将变更情况及时通知相关专业的学生。

()《上海理工大学培养计划变更申请表》原件留教务处存档,复印件返申请学院备查。

第九条培养计划变更申请应在涉及到的计划课程执行前(以落实课程教学任务为节点)提交,当学期计划课程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

第十条 培养计划修订程序

前述课程变更学分累计数若超过一个专业计划总学分数之20%,或者对已生效执行之培养计划中各模块学分分配进行结构性调整者,则属于培养计划修订范畴,其修订程序参照培养计划制订程序执行。

四、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各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专升本专业培养计划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上海理工大学培养计划管理条例》(教务[200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