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考纪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32

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考纪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上理工20161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为加强研究生考风建设,严肃考场纪律,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读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考场纪律

第三条 学生应于考试开始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次序就坐;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允许进入考场,按缺考处理。

第四条 学生凭考试证件(准考证、身份证、校园一卡通)进入考场,并在考试时将证件置于桌面上备查,无有效考试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五条 除开卷考试外,学生课桌及座位上的书籍、笔记、自备草稿纸等任何非经允许物品应于考试前移置指定场所。

第六条 学生应检查本人座位的桌椅上是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符号,如有发现应于考试前报告监考人员;被监考人员发现却未经报告者以作弊论处。

第七条 考试开始后,学生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望、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不准示意对答案,不准使用手机、IPAD等任何非经允许的电子产品。

第八条 学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遇试卷分发、装订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得到许可后方可向监考人员询问。

第九条 学生应当听从监考人员的有关考场指令,否则,监考人员有权停止其考试,责令其退出考场。

第十条 学生于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时间到,学生须在原座位静候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场,不得擅自将考卷带出考场。

第十一条 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及附近逗留、喧哗。

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十二条 学生在考试进行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

(二)组织考试作弊;

(三)窃取试题;

(四)使用通讯设备;

(五)闭卷考试中以任何形式持有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信息(不论是否翻阅、偷看、偷听),或学生在开卷考试时携带超出规定范围的资料;

(六)考试过程中以任何形式传接或告知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或窥视他人试卷、草稿纸的,或提供他人窥视条件的;

(七)故意销毁、交换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八)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的;

(九)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在答卷上填写姓名、学号、专业等信息与学生本人不符的;

(十一)同场考试中有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而受到第二次口头警告的;

(十二)其他情节严重的舞弊行为。

在处理学生作弊过程中,若学生不能有效证明其所夹带的或在桌面、身体等处写有的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信息之形成时间,则推定此信息为临考前形成。

第十三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未隔位就坐、对号入座,且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的;

(二)擅自将各类通讯工具、未被许可的计算器或工具书带入考场,没有存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的;

(三)考试中交头接耳、打手势暗号,但没有证据充分证明传接或告知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的;

(四)考试开始后,在考场内高声喧哗、随意起立走动或擅自移动座位的;

(五)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或带有答题内容的用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情节严重的;

(六)拒不遵守考场纪律或不执行考场监考人员指令的;

(七)其他影响考试正常进行且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

第四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发现作弊、违反考场纪律行为(情节严重或经口头警告无效的),应当取消当事学生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当场收集和保全好有关证据材料,记述详细经过,由当事学生或2名在场人员签名确认后,于当场考试结束后及时报研究生院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构成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经查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规定,按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学生有违反构成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的考试违纪行为之一者,经查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的处分。

第十六条对于考试中出现的作弊、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研究生院应进一步查证,并将有关事实情况向学生所在学院反馈。考试作弊、违纪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可向所在学院申请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研究生院将依据认定的事实情况对学生作出处理决定。

研究生院应在处理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通报文件及相关附件或副本抄送研究生工作部归档。

第十七条 因有违反考场纪律行为被取消考试资格者,其考试课程的成绩记为零分;根据当事学生认识态度与表现,由研究生院决定是否在毕业前给予其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 学生对违反考场纪律、作弊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上海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申诉无效。

第十九条 对于考试作弊、违反考场纪律行为,有关教职人员和学生应积极配合研究生院查清事实,不得出面说情和隐瞒包庇。

第五章 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研究生考试试场规定》(上理工研(2005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