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与国外(境外)高等院校开展研究生双学位合作培养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61

上海理工大学与国外(境外)高等院校开展研究生双学位合作培养的管理办法

上理工2017121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管理,保证培养质量,全面提高我校国际化水平和综合实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双学位合作培养是指我校同国外(境外)高等院校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培养在一方已正式注册的在读优秀硕士、博士研究生,并分别授予双方学位;研究生双学位培养的合作双方分别称为派遣方和接收方;派遣和接收的研究生身份为双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双学位研究生在派遣方和接收方分别接受培养

过程,通过课程选修、学分互认和学位论文撰写与答辩等规定的培养环节,合作完成全部培养过程。

第二章合作培养协议

第四条我校各学院(系、所)与国外(境外)高等院校应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确定双学位研究生培养学科、专业,明确合作细则,起草并签订合作协议。

协议应对双方合作培养的人数、推荐选拔程序、培养方式、互派期限、课程计划、学分互认、学位授予、知识产权归属、学费收取或互免、互相提供申请奖学金机会、项目运作责任机构以及合作期限等内容作明确规定,并明确派遣至我校的双学位研究生须在华购买我国教育部指定的外国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

学院(系、所)需要开展的研究生双学位合作项目在签署前须报研究生院审核、外事办公室会签后提交校长签署。

第五条研究生双学位合作培养开展的学科、专业应为国家予以批准、具有相应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和专业。要密切结合我校学科建设的需要,鼓励与国外(境外)一流大学以及具有优势学科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进行研究生双学位合作培养。

第六条派遣方负责根据接收方有关要求,考查具备派遣资格研究生的各方面表现,择优确定推荐人选。

第三章合作培养要求

第七条派遣方和接收方的学生须通过课程选修和学分互认的方式取得双方硕士(博士)阶段所要求的学分。学分互认时,原则上我校派出和接收的学生在我校完成的学分应不少于我校培养方案所要求学分的1/2。其中,上海理工大学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公共学位课、讲座及论文选题应在上海理工大学完成,其它学分可在合作方完成。选修的课程和学分互认应经过其所学专业所属的学科专业委员会的认可。

第八条我校派遣和接收的双学位研究生应分别按照《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上海理工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完成论文选题及中期考核。开题及中期考核方式应经过其所属学院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

第九条学位论文应由合作双方导师联合指导,双学位研究生须按照《上海理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表学术论文、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学位论文的评审与答辩,从而获得申请上海理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的资格;同时,须按照双学位合作方的相关规定获得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资格。学位论文答辩可远程进行,其方式应经过其所属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

第四章学位授予

第十条达到合作双方各自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可申请双方分别颁发的学位,但接收方颁发派遣方学生的学位应以派遣方颁发该生学位为前提。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十一条派遣方和接收方按照各自的在籍研究生管理要求进行管理。派遣至我校的双学位研究生按照《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在我校注册学习时间不少于两学期。

第十二条双学位研究生原则上只在派遣方缴纳学费,免除在接收方的学费。双方应争取为学生提供申请奖学金及住宿的机会。

第六章

第十三条合作协议签署后应提交原件(一份)到研究生院和复印件(一份)到留学生办公室备案。其它相关的学生申请和选拔材料、学生在读期间各种档案资料须按照双方存档要求在培养单位进行存档。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7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