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异议问题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1196

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异议问题处理办法

上理工201839

第一条为保障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妥善处理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中的异议问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及上海市学位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沪学位〔20149号)等质量保障文件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盲评审是指提交评审的论文隐去作者及导师信息,反馈的评审结果隐去评审专家信息的论文评阅方式。本办法中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包括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校级双盲评审(简称校盲,下同)及上海市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抽检。

第三条在双盲评审中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界定为存在异议:

(一)评阅表中总分低于60分;

(二)评阅表单项评价指标中任意一项低于60分;

(三)评阅表中是否同意该生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结论为不同意答辩

第四条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存在异议情况下,如申请人提请申诉,流程如下:由申请人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诉,经申请人导师书面同意,由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小组,对评审意见和申诉理由进行审核、论证,作出是否受理申诉的书面意见并提交研究生院。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初审评阅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校盲评审中存在异议时,根据评阅意见的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2份评阅书中均存在异议时,不受理申诉。本人应当根据评阅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6个月之后提交专家复审。对于上述异议情况将在校内进行通报。

(二)仅1份评阅书中存在异议时,本人应当根据评阅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后提请复审,修改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如果申请人提出申诉且申请人的申诉予以受理,由研究生院送交第三位专家进行复审。如果复审意见仍存在异议,申请人应当根据评阅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6个月之后提交专家复审。

第六条上海市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抽检存在异议时,根据具体异议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评阅表中总分低于60分的,应当根据评阅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6个月之后提交专家复审,复审通过后答辩(或重新答辩);

(二)评阅表中总分合格,单项评价指标中任意一项低于60分的,应当根据评阅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3个月之后提交专家复审,复审通过后答辩(或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答辩)。

第七条上海市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抽检存在异议时,如申请人提出申诉且申请人的申诉予以受理,由研究生院送交两位专家进行复审。两份复审意见均为合格,则盲审合格。如复审中任一意见存在异议,则盲审不合格,研究生院将在校内进行通报并对相关院系进行质量约谈,并要求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学位论文复审意见存在异议的,应当根据评阅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后再次复审,两次复审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存在异议的学位论文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复审合格,逾期不受理答辩及学位申请。

第九条学位论文如存在任何学术不端行为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按学校有关条例处理,不受理答辩及学位申请。

第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研究生论文双盲评议异议问题的处理办法》(上理工研〔2005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