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1230

上海理工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上理工2015198

为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调整和修订《上海理工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上理工教〔200824号),并重新颁布。

一、认定标准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统称教学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在非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属于教学过失或教学事故。根据事件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别认定为:教学过失、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和三级教学事故四个等级。

(一)教学人员在各类课程教学(包括实验、实习等,下同)、考试等过程中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属教学过失:

1. 上课、监考或其他计划教学任务迟到5分钟及以内;

2. 无正当理由提前下课5分钟及以内,监考中途离开考场10分钟及以上,但不超过20分钟;

3. 未按学校规定提交课程教学计划进程表、坐班答疑、自习辅导安排等教学任务;或未按公布的坐班答疑、自习辅导安排进行答疑、辅导;

4. 未按教学要求布置、批阅学生作业;

5. 未经审批,监考人员将自己的监考任务委托他人代理;

6.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有聊天、接听电话、看书报、批作业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

(二)教学人员在各类课程教学(包括实验、实习等,下同)、考试等过程中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一级教学事故:

1.上课、监考或其他计划教学任务迟到5分钟以上、15分钟及以内;

2.上课、监考或其他计划教学任务迟到15分钟以上,但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且自行报告;

3.无正当理由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但不超过15分钟;或监考中途离开考场20分钟以上;

4.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更改考试时间、地点;

5.擅自更改教学计划或教学内容包括实验、实习等项目;

6.教学过程中使用手机或随意离开教学场地;

7.衣冠不整、行为不雅等原因,引起学生反感;

8.试题出错影响学生正常发挥,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9.学生试卷成绩评定误差率超过考生数的5%

10.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或课程设计)中,未能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导致学生未能按时完成或论文质量低下;

11.教学安排和管理中,因疏忽、处理不当等原因影响教学秩序,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教学人员在各类课程教学、考试等过程中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二级教学事故:

1.上课、监考或其他计划教学任务迟到15分钟以上,且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未自行报告;

2.擅自停课、缩短教学计划安排的学时数;

3.私自向学生推销教材、讲义、资料等,引起学生反感;

4.对教学任务敷衍塞责,学生意见集中,经教育无明显改变;

5.试卷中出现严重问题,导致本场考试无法进行或成绩无效;

6.试卷遗失、考场少收试卷;

7.不按评分标准打分致使学生成绩失真、请学生阅卷打分、试卷成绩评定误差率超过学生数的10%,造成不良影响;

8.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5天及以上不提交试卷题、学生成绩等有关教学重要数据、教材不按时征订等,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后果;

9.教学安排和管理中,因不认真、失责等原因影响教学秩序,且造成较严重后果。

(四)教学人员在各类课程教学、考试等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三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法言论或有悖社会公德的思想、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考前泄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

3.因教学人员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二、认定程序

教学过失或教学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或知情人应立即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教学事故报告记录,随即交由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调查结果和教学过失、事故认定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交给教务处。教务处根据部门意见,对教学过失、事故的过程及后果进行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中教学过失及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作出教学过失或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下达教学过失或教学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和人事处。

三、处理办法

(一)对于教学过失责任人,由其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和教学警示。

(二)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被评定为优秀等级,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 对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由所在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在部门范围内通报批评;

2对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予以全校通报批评,扣发部分岗位津贴,两年内取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3.对三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当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扣发部分或至全年的岗位津贴,三年内取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情节严重者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同一考核年度内发生三次教学过失的责任人,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一次;

5.同一考核年度内发生两次一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一次;

6.同一考核年度内发生三次一级教学事故,或两次二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三级教学事故处理一次。

教学过失或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学过失或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的决定若有异议,可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四、附则

1.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条款相抵触之处,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

2.本办法适用于本科教学活动,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上海理工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上理工教〔200824号)同时废止。

3.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