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上理工〔2004〕87号)
加强我校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与教学管理方面的统一规划,统筹管理,提高我校的教育决策和教学管理水平,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学校决定聘请一批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为了便于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的非常设专家工作机构,对学校教学改革的方向性决策负有重要咨询职责,负有积极向校长及校长办公会议就学校教学工作全局提出各种建设性建议的职责。
二、职责
1.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全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培养计划、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建设、教学成果奖评选、优秀教材评选等)和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咨询、审议。
2.监督、指导全校教学工作。对完善学校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加强全校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具体意见。
3.参与并协助有关方面编制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计划,确定课程建设项目,制定教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规划等。
4.监督、指导学校教学工作和各项教学建设的执行情况。
5.收集国内外教学改革信息、资料、研究国内外教学思想,教学动态,反映校内外教学情况和意见。
6.定期举行工作会议,听取学校教学工作汇报,商议学校教学工作大事。
三、组织
1.委员会委员由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学校教学工作的教师、干部兼任。
2.委员会候选人由院、系党政领导推荐,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聘任。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产生,由校长任命。
3.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4.教学指导委员会采取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表决。
5. 校教务处为本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