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教育教学能力考评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1393

上海理工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教育教学能力考评办法

(上理工〔20161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对申报教师职务晋升的教师实施教育教学能力考评,是职务聘任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学校职务聘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好地规范学校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考评工作,根据国家、上海市等有关文件精神,在对《上海理工大学关于教师职务聘任教育教学能力的考评办法》(上理工〔200798号)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教育教学能力考评要求

第二条所有申报教师职务晋升者在教育教学方面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任现职以来,每年完成现聘岗位额定教学工作任务,且每年独立讲授本科生课程达到规定的学时(学分)(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进修的教师,学术交流或者进修期间的教学任务可不作要求;新进教师按照《上海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上理工〔2015180号)文件执行)。

(二)近五年每学期本科教学质量总体评价达到合格及以上;近两年内没有发生过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

(三)近五年至少从事过一年班主任或学士导师等相关教学管理或教学辅助工作。

第三条申报讲师职务的教师,在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教学工作量:任现职以来讲授过两门及以上课程,且年均本科生课堂授课任务不低于2学分,公共基础课教师年均本科生课堂授课任务不低于3学分(不包括毕业设计/论文、实习、讲座等)

(二)教学评价:近三年每学期本科教学质量总体评价均为良好及以上,其中至少一个学期总体评价为优秀。

(三)教学研究: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作者(以上海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在北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一篇及以上,或参与校级及以上课程建设或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排序前五位)。

第四条申报副教授职务的教师,在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教学工作量:任现职以来独立主讲两门及以上课程,且年均独立主讲一门本科生理论课程不低于2学分,年均本科生课堂授课任务不低于4学分,公共基础课教师年均本科生课堂授课任务不低于6学分(不包括毕业设计/论文、实习、讲座等)。

(二)教学评价:近三年本科教学质量总体评价每学期均为良好及以上,其中至少一个学期总体评价为优秀。

(三)教研论文: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作者(以上海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在北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一篇及以上。

(四)近五年,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 专业建设:作为主要负责人(校级项目排序前三位,市级及以上项目参与)完成(或正在建设)课程建设一项及以上;或主持校级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或参与(排序前三位)市级及以上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一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编撰人(排名前三位)公开出版教材(或教学参考书)一部及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北大核心期刊再发表教学研究论文一篇;或主讲全英语课程两门次及以上。

2. 创新创业教育:主讲创新创业类课程两门次及以上;或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两项及以上。

3. 教学成效: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一项及以上(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奖项一项及以上(集体奖排序前二位);或被评为校“同学心目中的好老师”;或指导本科生发表校定B类及以上论文一篇或授权专利一项(学生为第一作者);或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本科优秀毕业论文(设计)两人次及以上。

第五条申报教授职务的教师,在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教学工作量:任现职以来独立主讲课程三门及以上,且年均独立主讲一门本科生理论课程不低于2学分,年均本科生课堂授课任务不低于4学分,公共基础课教师年均本科生课堂授课任务不低于6学分(不包括毕业设计/论文、实习、讲座等)。

(二)教学评价:近三年本科教学质量总体评价每学期均在良好及以上,其中至少一个学期总体评价为优秀。

(三)教研论文: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作者(以上海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在北大核心期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两篇及以上。

(四)指导研究生:近五年至少指导3名研究生(其中毕业生1名及以上);或作为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含副导师)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获得过校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承担公共基础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除外)。

(五)近五年,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 专业建设:作为主要负责人(校级项目排序第一位,市级及以上项目排序前三位)完成(或正在建设)课程建设或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一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排序前三位)组织开展并成功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等建设项目;或作为编撰人(排序前二位)公开出版教材(或教学参考书)一部及以上;或主讲全英语课程三门次及以上。

2. 创新创业教育:主讲创新创业类课程三门次及以上;或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三项及以上。

3. 教学成效: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两项及以上(省部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或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奖项两项及以上(集体奖排序前二位);或被评为校“同学心目中的好老师”;或指导本科生发表校定B类及以上论文两篇或授权专利两项(学生为第一作者)。

第三章教育教学能力考评程序

第六条 教育教学能力考评实行校院两级考评制。考评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院(部、中心)负责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统一上报学校,其中申报讲师职务的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考评由学院(部、中心)参照本办法第三条执行。学院(部、中心)对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考评工作由学院(部、中心)教育教学能力考评组负责。

(二)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校级考评工作由学校教育教学能力考评组负责。考评组由主管教学校长、教务处、研究生院、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学院推荐人选(一般为一名)组成,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两名。学校教育教学能力考评组秘书处设在教务处。

第七条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考评须三分之二以上的考评组成员出席方能进行,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考评组成员不可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考评组成员在考评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考评另行规定。

第九条实验系列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考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从201811日起执行,《上海理工大学关于教师职务聘任教育教学能力的考评办法》(上理工〔20079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