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1137

上海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办法

(上理工〔201067号)

为充分调动教师参与本科教学改革的积极性,鼓励教师投身教学研究和教学建设,全面推进我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特制订并颁布本办法。

第一条 本科教学工作奖励范畴包括教学成果、教学改革项目、教师、课程、教材五大类别,详见附表《上海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项目明细》。

第二条 各类教学奖励以项目负责人为对象,其获奖时应为我校在职的教职工,若发生涉及项目组内部奖金分配的情形,则由该项目负责人核定。

第三条 各类教学奖励以教务处登记备案之项目名称和等级为准。

与本科教学密切相关的其它项目(称号)确需奖励的,项目负责人应按教务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提交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适用。

第四条 本科建设与科研部门重复立项的,则以校内教职工考核标准按最高级别计算科研工作量积分,不重复计算和奖励。

第五条 各级各类奖励项目的奖励标准根据奖励项目本身对本科教学改革的意义和成效,以及参与教师的贡献程度而定。

其中,市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学校根据上级奖励金额按1:1比例配套奖励。

其他国家级教学奖励项目的奖励标准参照附表《上海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项目明细》执行。

各类上海市级教学奖励项目,教务处每年汇总上报,由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学校预算和学校发展规划以及本科教学工作重点,另行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和金额。

第六条 各类奖励项目不同级别存在重复获奖情形的,不属于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范围者,学校只按其最高级别给予奖励。

对于已执行低级别奖项奖励又再以同一项目获更高级别奖项者,则按其与最高级别奖金的差额,给予补发。

第七条 所有奖励项目及其奖励情况,由教务处审核并上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公示,学校主管校长签发后公布。

第八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若对奖励项目及其奖励情况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采用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异议和事实依据,并署真实姓名及所在单位。口头提出异议或过期未按要求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奖励制度以良好的科学道德和实事求是精神为最高执行准则。

对弄虚作假或有侵权行为者,除取消奖励资格外,由纪检监察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及处分。若在相关奖励兑现后才发现上述问题者,则追回全部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十条 根据本办法颁发的奖励经费,按学校有关现金支出的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暂行办法》(上理工教〔200915号文)同时作废。

2009年底以前公布的各类校内文件中涉及本科教学工作奖励的内容若有与此冲突者,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