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课程教学优秀奖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854

上海理工大学课程教学优秀奖评选办法(试行)

(上理工〔2014164)

为落实学校做精品本科、争一流学科、创百强大业的目标,激发广大教师教育教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水平,根据《上海市属本科高校骨干教师教学激励计划》和《上海理工大学关于推进新一轮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上理工委〔201410)的相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具有先进教育教学理念,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从事本科一线教学的在职教师。

第二条申报基本条件:

(一)所属教学单位为外语学院、理学院、社会科学学院和体育教学部的教师

1.教学效果优秀当学年学生评教成绩位列本教学单位参评课程的前40%

2.当学年讲授本科课程(不含实践类课程)学分不低于6学分;

3.当学年无教学事故。

(二)所属教学单位为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光电信息与计算机工程学院、管理学院、机械工程学院、环境与建筑学院、医疗器械与食品学院、出版印刷与艺术设计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中英学院和中德学院的教师

1.教学效果优秀,当学年学生评教成绩位列本教学单位参评课程的前40%

2.当学年讲授本科课程(不含实践类课程)学分不低于4学分;

3.当学年无教学事故。

(三)各教学单位实验教学岗位的教师

1.教学效果优秀,教学评价好;

2. 当学年讲授本科实验课程(不含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及校外实习类课程)学分不低于4学分;

3. 当学年无教学事故。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督导、同行专家评教及其他教学情况,制定本教学单位课程教学优秀奖的具体评选办法。

第四条奖励名额及标准:

(一)课程教学优秀奖设一等奖和二等奖两个等级。学校根据当年度经费及相关情况确定奖励名额及标准。

(二)根据各教学单位当学年不同职称任课教师人数占全校相应职称任课教师的比例数,确定各教学单位的奖励名额。名额分配适当向承担公共基础课的教学单位倾斜。

(三)2013-2014学年课程教学优秀奖一等奖名额约40名,奖励金额为1万元;二等奖名额约85名,奖励金额为0.5万元。

第五条评选程序:

(一)申报人填写《上海理工大学课程教学优秀奖申报表》。

(二)各教学单位成立评选领导小组,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评选、公示并推荐获奖名单。

(三)学校组织专家审核各教学单位二等奖推荐名单,评选并审定一等奖名单。

(四)学校公示并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