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944

上海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理工201634

为了规范和做好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所属机构,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条 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18-22人。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本科教学副校长、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学校分管纪律监察工作的副书记、相关职能部处负责人和本科学生所在学院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组成。

第三条 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职责:

1.制定、修订、解释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2.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士学位申请工作的组织及相关材料的准备和审核。

教务处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复核工作。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申请受理审核工作。

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汇总相应的学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并提交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原则上每年1月与6月召开两次工作会议。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主任可组织召开临时会议。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审议通过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会议(含通讯评议)须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授予学位。

第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