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学分制收费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2511

上海理工大学学分制收费实施办法

上理工201473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颁发的《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的学费收费管理工作。

二、收费原则

1.各专业学生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不含重新选修及超出培养计划要求修读学分)要求完成学业,以学分制收费的学费总额不超过实行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

2.学校根据各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学分,按国家规定的学年制收费标准,换算成各专业每学分的收费标准,并据此核算超出培养计划修读学分(简称超计划学分)单价。

3.学生修读的总学分包括学生所有修读的课程学分(包括未取到学分的课程)和进行转换、认定的课程学分。

三、收费标准

1.各专业学分收费标准

专业学分单价=学年学费标准(元)×4/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学分

学年学费标准按照按国家和上海市规定执行。

2.超计划学分收费标准

超计划学分是指除本年级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以外修读的学分(包括重修、转换和认定学分)。

超计划学分收费标准学校根据各年级入学时各专业的学分单价水平,另行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参见附表。

3.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分收费标准根据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核算。

4.学籍变更后收费标准

重选专业、转专业学生如前后专业学年学费标准不同,则采用分段计费的方式。转专业后的学分按照新专业学分学费标准进行收费,先前所修学分费用按原专业学分学费标准计算。

5.休学、退学的收费标准

如果在开学后前四周办理相关手续,则当学期所修读课程学费不予统计;如果在第四周后办理相关手续,不论修读情况如何,均据实计费。

6.交流与联合培养学生的学分收费标准

交流与联合培养的学生按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计算学分学费,其在交流与联合培养期间的学分学费按在本校教务管理系统中转换的课程学分数计收学费。

7.延长学习年限的学分收费标准

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按照学年缴费,毕业前学校按照学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结清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

四、学费的收取与结算

1.收费方式采用预收制。财务处在每学年学生注册前按国家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每学年对学生学分学费进行预结算。

2.在学生因毕业、退学、转学办理离校手续之前,教务处统计每位学生在校期间修读的总学分和超计划学分,财务处根据学分收费标准,对学生预收学费金额与应收学费金额进行核对,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3.为给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考虑到学校资源情况,超计划学分在5学分以内的,免收超计划学分学费。

五、其他

1.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理工大学学分制收费实施细则》(上理工201036)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教务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