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2336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上理工201615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上理工201615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考核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的目的在于促进学生系统学习和掌握所学知识,检验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凡属专业培养计划内学生修读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及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条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实施绩点制评价,学期平均绩点和累计平均绩点状况是反映学生学业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

第五条课程考核按学期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协调各开课学院安排。

第六条理论修读课程的考核按本办法进行;实践教学环节修读课程的考核按《上海理工大学本科生实践类课程教学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体育课程考核成绩的构成及及格要求按《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体育类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进行;其他无明确具体规定的课程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与时间安排

第七条由于考核时间安排不同,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

第八条理论课程考核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半开卷)笔试、小论文、报告、口试、口笔试兼用、上机、技能操作等,一门课程的考核可以一种或数种方式混合进行。

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一般采用教师评阅与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

第九条 考试课程的期末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学期结束前二周内进行,并编排考试日程表告知各学院及相关部门;短学期的课程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计划要求及学院的统一安排,形式可灵活多样。

考查课程的考核由任课教师及学院安排在课程结束后一周进行,并将具体考核安排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所有课程不得先于学校规定时间,提前举行考核。凡因客观理由确需提前考核的课程,须经任课教师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再由学院审核后,统一汇总《提前考核课程目录》,并上交教务处审批。

第十一条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个别课程的考试时间经申请批准也可定为90分钟或150分钟。

第十二条学生完成选课手续后不间断正常听课,且按教师要求完成规定作业者,方可参加课程考核;对于无故缺课或不能按时、按量完成作业的学生,可在其平时成绩中酌情扣减分数;对于无故缺课3次以上或作业未完成二分之一者,任课教师可取消其考核资格,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取得学分。

第十三条学生因下列情况确实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的,应凭有关证明办理缓考手续:

(一)考试时间的安排有冲突的;

(二)因病申请缓考的,须是正在住院、急诊或确实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并需交验医院或校卫生科证明;

(三)其他经学校批准的特殊情况。

因私事申请缓考者,不予批准。

申请缓考必须填写《缓考申请表》,并附上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教学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在课程考核前报教务处审查备案。

已同意申请缓考的课程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该课程以后学期的补考时间进行。

第十四条学生通过自学,已较好掌握某门课程教学内容者,可申请参加课程免修考核。

课程免修考核按《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免修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章命题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命题的依据是教学大纲。命题的指导思想,应根据课程特点,考察学生对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理解、掌握情况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六条命题应尽可能做到教考分离,鼓励有条件的教研室(研究所)或学科组建立标准一致的统一题库。

第十七条命题应注意题型、题量、难易度、覆盖面等指标参数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十八条开卷考试的命题,应以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综合概括能力、分析推理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能力为出发点,所命试题不能让学生直接从教材、参考资料、笔记中抄得到现成答案。

第十九条同一名称、同等学分、相同教学要求的课程的考核,应采用同一要求的试卷;学分或教学要求不同的课程,则应采用不同的试卷。

第二十条一门课程必须制作完成难易度、题量相当的AB卷(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两套试卷的难度、广度和题量应相当,近三年试题不得雷同。经课程所在教研室(研究所)主任(所长)审核后送教务处或学院教务办公室。所有考核课程的试卷必须在该课程开课十三周内完成送审。

第二十一条试卷的印制与领取参照学校试卷印制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考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笔试考核时,学生应隔位就坐、对号入座,不允许挤坐在一起。对未按要求就坐的学生,监考教师应及时调整。学生如不服从安排,监考教师有权令其退出考场,不准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笔试考核时,监考人员必须是在编教师,任课教师应参加课程考核的监考工作。

学生在60人以内的考场,至少应安排2人监考,60人以上的考场至少应有3人监考,每场考试应配以必要的机动监考人员。

院系领导和命题教师要进行考场巡视。

第二十四条期末考试期间,学校成立临时性考试工作办公室,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人、各学院分管院长和负责学生工作总支书记以及教务科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安排督考、协调考务工作、处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期末考试和学期初补考,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于考前公布;相关监考任务由教务处统一分配至各学院,学院负责安排落实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上海理工大学监考人员守则》,严格执行《上海理工大学本科生考纪规范》,如实填写《考试情况表》;巡考人员对考务现场负监督、检查之责。

第二十六条学生参加考核,须携带身份证及校园一卡通等证件。学生迟到15分钟以上,不得参加考试,视作“缺考”;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考核进行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构成作弊:

(一)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

(二)组织考试作弊;

(三)窃取试题;

(四)使用通讯设备;

(五)闭卷考试中以任何形式持有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信息(不论是否翻阅、偷看、偷听),或学生在开卷考试时携带超出规定范围的资料;

(六)考核过程中以任何形式传接或告知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或窥视他人试卷、草稿纸的,或提供他人窥视条件的;

(七)故意销毁、交换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八)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的;

(九)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在答卷上填写姓名、学号、专业等信息与考生本人不符的;

(十一)同场考核中有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而受到第二次口头警告的;

(十二)其他情节严重的舞弊行为。

在处理学生作弊过程中,若学生不能有效证明其所夹带的或在桌面、身体等处写有的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信息之形成时间,则推定此信息为临考前形成。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考核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构成违反考场纪律:

(一)未隔位就坐、对号入座,且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的;

(二)擅自将各类通讯工具、未被许可的计算器或工具书带入考场,没有存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的;

(三)考核中交头接耳、打手势暗号,但没有证据充分证明传接或告知与考核课程相关的内容的;

(四)考核开始后,在考场内高声喧哗、随意起立走动或擅自移动座位的;

(五)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或带有答题内容的用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情节严重的;

(六)拒不执行《上海理工大学本科生考纪规范》或者考场监考人员指令的;

(七)其他影响考核正常进行且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监考人员发现作弊、违反考场纪律行为(情节严重或经口头警告无效的),应当取消当事学生考核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当场收集和保全好有关证据材料,在《考场情况表》中记述详细经过,由当事学生或2名在场人员签名确认后,于当场考核结束后报教务处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构成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各款项的作弊行为,经查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规定,予以作弊行为人留校察看处分,其中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组织考试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可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有违反构成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各款项的考场违纪行为者,经查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在违纪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教务处应在处理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通报文件及相关附件或副本抄送学生处(工作部)归档。

第三十二条因有违反考场纪律行为被取消考核资格者,其考核课程的成绩记为零分;根据当事学生认识态度与表现,由教务处决定是否在毕业前给予其相应课程选修机会;有考场违纪行为的离校生返校重修期间再次发生作弊或考场违纪行为者,一律取消其所有课程之选修资格。

第三十三条学生对违反考场纪律、作弊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上海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申诉无效。

第三十四条对于考核作弊、违反考场纪律行为,有关教职人员和学生应积极配合教务处查清事实,不得出面说情和隐瞒包庇。

第五章阅卷评分及成绩登记

第三十五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由专业(公共课)教研室主任(所长)或课程教学组长召集有关教师集中阅卷,2位以上教师任课的课程阅卷应采用“流水作业”形式进行。

教师须在课程考试后5个工作日内(公共基础课等开设班级多的课程可在7日内)完成试卷评阅并在网上提交成绩。

第三十六条阅卷评分应当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不得随意加分或减分,杜绝人情分。

第三十七条阅卷结束后,阅卷教师应做好学生成绩汇总与登记工作。课程考核成绩按总评成绩记入学籍档案,总评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进行评定。

平时成绩按照课堂考勤、作业、测验及互动表现等情况综合评定,一般占课程总评成绩的30%50%。期末考核成绩一般占课程总评成绩的70%50%

课程总评成绩满60分为及格,总评成绩及格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三十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应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等情况,进行灵活而综合性的评定。

第三十九条学生修读课程成绩为零分者无补考资格;获得课程总评成绩在159分区间的学生可参加该门课程补考,但补考卷面评阅成绩为60分及以上者亦只能以60分计入总评成绩归档。

实践类课程不设补考。

第四十条学生擅自缺考或考核作弊、违反考场纪律、被取消考核资格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无补考资格。

第四十一条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学生,在办理有关缓考手续并经批准后,应在该课程以后学期的预定考核(补考)时间参加重考,缓考不及格无补考,缓考课程的成绩构成与正常考核无异。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的选课(含重修)及考核成绩均记入学校学籍管理档案,但记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的总成绩表,仅以各科取得学分的最高成绩登录。

第四十三条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针对命题、学生答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完成《考试成绩分析表》,随学生成绩单和试卷一起存档。同一次考试的同一份试卷只需制作一份《考试成绩分析表》。

第四十四条课程成绩汇总表上不得出现空栏,如学生成绩缺失应由任课教师说明原由。

第四十五条学生发现课程成绩缺失或对成绩有疑问,应附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查卷申请表》,向学校教务处教务科提出申请,再由教务科向相关学院下发《试卷复查通知单》,学院须指派课程隶属专业(公共课)教研室主任进行复查,并将查卷结果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向学生反馈查卷结果。

试卷复查在成绩提交后的下一个学期开学后的2周内进行,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试卷复查审批从严把握,学院不能擅自受理学生查卷。

第四十六条 为维护学术权威起见,学生不得直接参与试卷复查,学生申请查卷每门课仅限一次,复查结果为最终决定。

评卷确有错误的,由专业(公共课)教研室主任填写《更正成绩申请表》,随附教学主管院长签章及试卷报送学校教务处教务科校正成绩档案。

第六章课程免修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通过自学已较好掌握某门课程预定教学内容,且本人提出申请者,由所在专业或该门课程开课专业教研室主任之任何一方签署意见后,经所在学院教学主管院长同意,并得到开课学院审核(必要时可面试)认可的,学校教务处可协调相关学院安排该生参加免修考核;免修考核成绩满70分者,准予免修该课程,其成绩为课程总评成绩,记入个人学籍档案,并取得该课程学分;免修考核成绩不满70分者不能免修,其成绩不记入学籍档案。

除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外,课程免修考核不单独命题,一般应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第四十八条下列课程不得列入免修范围:

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军体类课程,所有的实践、实验类课程。


第七章其他

第四十九条各类课程考试科目之试卷,任课教师须在评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所在学院归档保存,待相关学生毕业3年后可予销毁。

各种试卷的保存应严格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在专门场所由专人保管。

第五十条教务处在每学期开学后委托校教学督导团对上学期试卷进行复查。

第五十一条与课程考核工作有关的部门与个人,应严守职责,做好试卷保管、保密工作,杜绝试卷遗失、泄密等情况的发生。

对于教师在课程考核工作中有失职或舞弊行为者,按教职工违纪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上海理工大学本科生考纪规范》和《上海理工大学监考人员守则》由教务处另行制订颁布。

第五十三条以学校名义统一组织的各层次教育考试的考试工作,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上理工2013134)版本废止;其他原有相关规定若有与本办法有冲突者,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