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试行办法
学校鼓励和资助教师通过合作科研、研修、访问等形式进行国外访学进修,掌握学术前沿发展动态和趋势,进而提升教师队伍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国际化能力。
一、人员范围
学校从符合以下条件的教师中遴选国外访学进修人选:
1、原则上为45周岁以下,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研发等专业工作3年以上的教师;
2、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热爱教育事业,专心本职工作,完成各项年度任务,聘期或近三年考核合格及以上;
4、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近三年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以第一作者发表SCI检索等高水平论文,有较强的学术能力和水平;
5、有较高的外语水平,通过必要的外语考试;
优先资助国家或上海市各类人才称号获得者,省部级科研、教学类奖(一等奖前三、二等奖前二、三等奖第一)获得者,纳入学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范围者,承担国际化课程者。
二、形式及资助类别
本实施办法主要鼓励和支持教师进行为期一年的国外访学进修。
(一)访学进修形式
1、高级研究学者;
2、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
3、国际化核心课程进修;
4、少量博士研究生培养(包括赴国外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和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等。
(二)资助类别
国外访学进修资助内容一般包括往返国际旅费、进修学习费、部分国外生活费及住宿费等。按资助经费来源大致分为:
1、国家留学基金项目资助国外访学进修,出国(境)期限按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年限计算。
2、“上海高校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计划”资助国外访学进修,出国(境)期限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年限计算。
3、通过国内外学术团体、专业机构、专门项目(含校内国际合作办学、合作科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等)资助国外访学进修,出国(境)期限为1年。
4、各学院(部)通过自筹资金资助教师国外访学进修,出国(境)期限为1年。
各类进入学校的资助经费纳入校“教师培养基金”国外访学进修计划专项,由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统一核拨使用。
学校每年计划派出人数为20人左右,除积极争取获得上级或校外各项计划的资助外,学校将适时颁布国外访学进修补充计划,资助符合条件的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资助金额参照上海市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计划相关标准计算。
三、选派程序
1、各学院(部)围绕师资队伍建设目标、学科发展和教学科研需要,制订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计划,明确访学进修目标和要求,拟定访学进修人数及形式,名单报人事处,经审议后纳入学校计划。
2、根据每年度申请国家留学基金、上海市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计划或其他项目资助规定的时间节点要求,教师进行个人申报。
3、教师递交申请材料,各学院(部)根据计划确定拟选派人员名单,明确访学进修目标、访学进修内容及预期成果。
4、学校审议拟选派人员名单,必要时召开专家咨询会,确定拟选派人员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
5、获批准的教师联系国外访学进修单位,与学校(国家派出的须与国家基金委)签订访学进修协议,办理有关国外访学进修、公证事宜。出国时间最迟不得超过获批计划规定的时间。
6、确属学科发展需要,未纳入学校计划的教师可由学院(部)资助经费派出。
四、资助及待遇
1、考虑到出访国家、地区的差异,学校按教师出访国的基本生活开支标准和国际旅费实际发生额测算资助经费总额并一次性核发给本人。资助经费差额部分由校“教师培养基金”国外访学进修专项统筹,但国外访学进修资助经费最高一般不超过该项目批准的额度标准。
2、在批准的国外访学进修期限之内,学校按月核发国家工资和地方职务津贴。
3、国外访学进修教师应按协议全面完成国外访学进修任务,按期回国回校服务者经考核合格,学院(部)应根据其出国期间所取得的成果和业绩按在岗教师同等标准予以奖励,符合学校相关奖励条件的,由学校予以奖励。
4、国外访学进修教师在批准国外访学进修期限内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不受影响。访学进修情况和成果可作为其年度考评、聘期考核、职务评聘的依据。
五、日常管理与配套政策
1、各学院(部)应指定一名领导或教授为派出教师的联系人,负责业务指导、日常联系并对教师出国中期汇报进行评估。
2、各学院(部)应制订支持、鼓励教师国外访学进修的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明确派出人员的考核办法。
3、国外访学进修教师回国后:填写一份《教师国外访学考核表》(含“出国人员回国小结”、“思想汇报”),对成果进行总结和自我鉴定;向校专家组作一次国外访学述职汇报;作一次学术报告,介绍国际学科专业最新发展动态;试讲一门专业国际课程(外语授课),由教务处、学院(部)负责进行评价。
4、国外访学进修教师回国一年内,应积极开设国际课程(外语授课),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不含学校自筹经费项目)或以第一作者发表SCI检索论文1篇,人文社科类教师应取得基本相当的业绩。
六、其他
1、国外访学进修教师派出原则上不延长期限。如确因学校工作需要,且自行落实所需经费,经学院(部)和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延长手续的教师必须在批准国外访学进修期限到期的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
2、国外访学进修教师回校后应至少完成一个聘期(三年)的服务期。
3、三年内参加过国外访学进修的教师原则上不重复派出。
4、国外访学进修教师回校后,因公出国护照交人事处代为保管。
5、教师国外访学进修情况和业绩纳入二级管理部门年度办学绩效评估指标。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