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 “青年教师培养思学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人才强校”主战略,建设一支师德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发展潜力足的优秀青年教师队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青年教师培养思学计划”(以下简称“思学计划”)是落实“上海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全程培养工程’”的重要举措,通过有步骤、有计划地遴选和培养优秀青年教师,促进青年教师尽快成长、脱颖而出。
第二章计划方案
第三条“思学计划”实施的对象是近三年入职、年龄不超过33周岁的专任教师。
第四条“十三五”期间,依据学校建设任务和各学科发展需求,本着宁缺勿滥原则,“思学计划”每年选拔20名左右优秀青年教师为培养人选。
第五条 选拔原则:公开选拔、德才兼备、择优资助、重点培养。
第六条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忠诚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情操。
(二)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经年度考核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合格及以上。
(三)治学态度严谨,学术思想活跃,具有本学科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有积极进取的精神。
(四)教学工作认真,教学效果优良;科研方向明确,学术能力较强,团队协作精神显现。
(五)对本学科的某一方向有较深入的研究,近三年来科研业绩成果达到下列要求(论文要求独立、第一作者或唯一的通讯作者,下同):
1. 理工类学科:发表本学科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SCI(SCIE)、SSCI检索)3篇及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SCI(或SSCI)三区及以上论文;或至少发表1篇ESI高被引论文。
2. 文科类学科:发表本学科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CSSCI检索)4篇及以上;或至少发表1篇SSCI检索论文;或至少发表1篇A&HCI检索论文。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校学术委员会成员为主组成的“青年教师培养专家委员会”,确定“思学计划”培养人选分配名额。
“思学计划”培养人选的选拔,依据名额,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择优推荐的办法进行。一般程序如下:
(一)申报人填写《上海理工大学“思学计划”候选人申请表》。
(二)学院(部、中心)组织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根据选拔条件、申请人述职与测评情况进行择优推荐,排序后报人事处。
具有突出成绩的优秀人才,经专家委员会认定,可根据实际水平和能力破格申报。
(三)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推荐者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提出培养人选初选名单,予以公示。
(四)经校长办公会议对培养人选初选名单进行审定,正式公布培养人选名单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实施办法
第八条学校设立“思学计划”资助专项经费。
第九条 “思学计划”培养人选的培养周期为三年。
第十条“思学计划”培养人选的培养和管理以所在学院(部、中心)为主;所在学院(部、中心)要成立由党政领导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培养和管理工作小组,与培养人选共同商定培养计划;培养人选填写《上海理工大学“思学计划”培养人选双向目标责任书》,并按期完成《双向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同时,所在学院(部、中心)要为培养对象聘请相应领域的专家作为学术导师,指导和帮助他们尽快成长。
第十一条学校对“思学计划”培养人选发放特殊津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4000元,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优先支持“思学计划”培养人选开展海外访学、合作研究。学校在国家留学基金委和上海市政府留学基金项目的选拔上优先推荐“思学计划”培养人选,并逐步推进校级公派研修的政策,每年择优资助部分培养人选赴国(境)外研修访学。
第十三条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思学计划”培养人选申报上海市“晨光计划”、 “浦江人才计划”、“启明星计划”、 “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等人才工程或项目。
第十四条“思学计划”培养人选在培养期内应完成如下基本任务:
(一)熟练讲授两门课程,其中一门为专业基础课或基础课,教学考核优良。
(二)符合申报国家及省(市)部级人才项目申报条件的培养人选,须每年主动申报。
(三)培养期内获得上海市 “晨光计划”、“浦江人才计划”、“启明星计划”等以上人才计划(项目)称号,或取得下列成果之二:
1. 作为第一负责人申报并获批国家或省(市)部级课题(项目)1项及以上,或新增纵向课题(项目)到帐经费30万元(文科类10万元)以上。
2. 对理工科类学科培养人选,发表SCI、SCIE或SSCI检索论文4篇及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SCI(或SSCI)二区及以上论文;或者至少发表1篇ESI高被引论文。
对文科类学科培养人选,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CSSCI检索论文5篇及以上;或至少发表1篇SSCI检索论文;或至少发表1篇A&HCI检索论文。
3. 作为负责人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改革(课程建设)项目1项;或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大学生获得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一等奖1项;或获得校级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一等奖1项;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本科专业认证工作,且该本科专业获得认证通过。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思学计划”培养人选在培养两年后,填写《上海理工大学“思学计划”培养人选中期考核表》,由所在学院(部、中心)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培养期满后由学校进行综合考核,填写《上海理工大学“思学计划”培养人选期满考核表》。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停止发放第三年特殊津贴补助,并视综合考核结果进行特殊津贴整体培养期清算。期满考核优秀且符合“青年教师培养志远计划”培养人选选拔条件者,可直接列入下一期“志远计划”培养人选继续进行滚动资助培养。
第十七条 “思学计划”培养人选在培养期内如有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情况,给学校造成损失,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终止其有关荣誉称号和享受的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