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外聘专家聘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6浏览次数:630

上海理工大学外聘专家聘任管理办法

上理工20163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充分利用校外人才资源,促进“人才强校”主战略实施、学科发展与对外学术交流,规范外聘专家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外聘专家类型

学校外聘专家分为:兼职(特聘)教授、客座教授、荣誉教授。

二、外聘专家条件

(一)兼职(特聘)教授聘任条件

1.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者、专家。

2.所从事的专业领域符合学校学科发展需要,愿意接受学校聘请,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或指导研究生等工作。

符合上述相关条件、确为学校发展需要者,若无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聘为兼职特聘教授。

(二)客座教授聘任条件

1. 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在某学科领域具有较深造诣,在国内外同行中有一定知名度和较为广泛的影响力,具有博士学位的国内外大学及研究机构人员。

2. 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符合学校学科发展需要,每年确保来校进行学术合作研究,并为学校师生举行若干学术讲座。

(三)荣誉教授聘任条件

1.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

2.愿意接受聘请,能够在推进学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聘任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学院(部)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科技项目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确定聘任计划,并初步设定拟外聘专家的工作任务。

(二) 学院(部)对拟外聘专家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社会影响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并说明聘请理由。就拟聘专家的聘任形式、工作任务等方面初步与外聘专家进行协商,根据协商结果填写《上海理工大学外聘专家登记表》(附件1),并报学校审批。

拟外聘专家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个人简历(附件2)及必要的辅证材料的复印件同时报送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三) 学校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归口部门审核有关材料并提出聘任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

(四) 学校同意聘任后,经学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统一制作聘书,由学校向受聘专家颁发聘书。

四、相关待遇

(一)荣誉教授来校作学术报告或咨询的相关报酬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 兼职(特聘)教授、客座教授的相关待遇,一般由学院(部)按相关规定办理。

五、相关管理工作

(一)授予兼职(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及荣誉教授称号涉及学校声誉,申报部门须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查。对外聘专家的工作情况,各用人学院(部)应按聘期对被聘人员在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做出总结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二) 兼职(特聘)教授、客座教授的聘期一般为三年,最多不超过五年,荣誉教授实行无聘期制。

(三) 被聘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聘学院(部)负责。

(四) 被聘专家在聘期内,若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所聘学院(部)应及时报学校主管部门,经学校审议后,做出有关处理决定。

六、其他

(一) 学校人事处是此项工作的学校主管部门,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